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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車子公司控制權沖突事件:董事長不等于老板

中國的現代企業最怕兩個事情:
第一就是秀才遇到兵,你遵守規則,但是別人不講,比如想搶章就搶章,視法律如無物。
第二呢,是以當老板的心態去當法人代表或者董事長,以至于忘記現代企業到底是屬于誰的。
人們不斷去重復昨日的錯誤,易車子公司接連爆出的控制權沖突,也是如此。

01.
易車子公司的控制權沖突,沖突在哪里?
北京易車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易車),有一個控股的子公司北京新意互動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新意互動)。
期間,易車持續對新意互動管理團隊實施了股權激勵,團隊持股從0到30%。
但是,易車始終是控股股東。新意互動不設股東會,設了一個董事會,3位董事。
這個新聞,好玩的就在這里,股東之間,董事會成員之間有了分歧。其實分歧很正常,處理也很簡單,按照表決的規則來就好啊。
但是董事長曲偉海的處理非常有創意:一個人在12月14日發起并召開董事會,直接要開除易車的股東資格,罷免其它董事。
好在,公司制度給每個企業上了份保險。
新意互動三位董事中的另外兩位,在12月22日召開了董事會,罷免了曲偉海的董事長職位。
董事會的決議是出了,但曲偉海不認,干脆就不交接,讓你新董事長來不了,看你奈我何。
除此之外,曲偉海還率先出擊,搶在去年12月22號單方面向媒體發布消息,把內部矛盾推到臺前。
今天上午,新意互動又開了發布會,拿出一張糊滿馬賽克的截圖,介紹《關于北京新意互動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之投資協議》中有明確:
現有股東擬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一系列調整,使公司持股平臺(即拉薩豐潤、拉薩潤澤、拉薩鴻陽和拉薩鴻豐)共同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易車互聯最終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0%。
這個很快被易車方面反駁說,是簽在「鑒于」條款之下的,新意互動馬賽克住的是前提部分。
其實這個反駁,都沒什么必要,估值幾十億的企業,《投資協議》大半比《5年高考3年模擬》還厚,單獨拖出這樣一條,還是「擬調整」,說服力低到可以忽略不計。
總的看下來,像一場周星馳的無厘頭電影。
02.
董事會的決議算什么?
這個爭端,最突兀的是兩次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是新意互動的最高權力機關,他們作出的決議,就是企業的法律,你得遵守,不想遵守也得遵守。
但問題是,董事會決議是合法有效的,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一次其實比較簡單,一個董事個人召開董事會,然后作出決議,這不叫“董事會決議”,充其量算一個董事的“起義宣言”。
第二次的董事會,就比較像樣了,至少2/3的董事到場,并且做出了決議,哪怕是涉及到董事長的任免,都是合法的,這是真的“董事會決議”。
決議這個機制的本身,就是在意見或者利益沖突時,找到一個更好的解決機制:按照程序進行表決,作出表決后,不管你服不服,都應該遵守。
這就是表決的意義。表決的結果,其實就是企業的法律,不管怎么樣的決定,你都應該接受。
如果你都沒有打算服,如果你都沒有打算按照表決的結果來解決問題,那你當初為何在公司章程上簽字呢?
03.
為什么都爭當董事長?
董事長重不重要,當然重要,因為簽字就可以代表公司。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誤解也在其中:
當董事長,可并不等于當老板。什么是老板,公司整個都是你的;但是呢,董事長,你是被選舉出來,代表股東來行使職責的。
也就是,公司不是你董事長一個人的。但是很多人不接受,非得要爭這個名號,而且干著干著,就有了錯覺,以為這個公司就是我的。
今天上午的新聞發布會里,新意互動推出工會主席,代表「全體員工」宣讀了一份名為《共同維護新意互動穩定與發展的聯合聲明》的文件,悶聲干活兒的打工人變成輿論素材,「被代表」著發聲,這也是一項創舉。
本來,現代企業的治理,是通過章程,通過制度來實現的,而不是靠董事長的意志來實現的。
我們要做的是現代企業,董事長的職責是經營好企業,不辜負股東的囑托與希望,而不是把自己當“大老板”了。
04.
哪個“董事長”才是真正的董事長?
這讓如今的新意互動,有了兩個“董事長”。一個占著不走的原董事長,一個新被任命的新董事長。
那,哪一個“董事長”才是新意互動的真正的合法的董事長呢?當然是后者。
就是一旦決議作出,任命一出,不管你多眷戀此刻的位置,你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董事長了。
為何如此?這要先厘清法定代表人的本質。
所謂法定代表人,是依照章程,代表法人(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本質上是行使的股東的意志,是股東意志的一個對外代表。
這也是我們的公司法允許非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核心邏輯。既然只是代表而已,所以就不必非得是股東去擔任。
這也說明了,法定代表人的核心權利來源是股東的利益,是公司管理機構的決議。
所以,當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和根據公司決議確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時,誰才有效呢?
不言而喻,當然是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
關于這一點,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是有相應案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刊出一個案例:
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案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終字第20號]。
這個案件的核心,也是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會決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時,到底該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案件中表達得很明顯:
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股東會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時,涉及內部爭議應以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本院認為,法律規定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
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
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B公司作為A公司的唯一股東,其作出的任命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具有拘束力。
05.
企業治理真有這樣的“死結”?
真正的問題是,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愿意服從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呢?
其實關鍵好像法律是對他們這樣“抗命”行為,沒有辦法,因為沒有什么嚴重的處罰在其中啊。
于是,他們不走就不走,把印章當玉璽一樣,控制在自己手里。
其實呢,全不是那么回事。這樣干,表面上看起來沒有風險,其實個人風險是巨大的:
你做了董事長,做了法定代表人,這樣僵局之下,造成的損失,造成的后果,其他股東就不能依法要求追究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還好,但是,如果財務有任何問題,估計可就麻煩了。要知道,當年真功夫的蔡達標,也是因為被小股東以“挪用和職務侵占”給控告了,結果呢,大家也都知道了。
如果曲偉海是大股東,這樣占著還好,但是他并不是。這樣來,其實是把自己架在火上烤,非常危險。
順便也為大家做一個告誡:別不把股東當股東,也別把董事長當老板。
這可是現代企業,可不是百年前的小鋪。所以,武德講不講或許不重要,重要的是還是耗子尾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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