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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缺席審判,讓腐敗分子“無路可逃”

2月4日,最高法發(fā)布《新刑訴法解釋》,其中明確提出:對于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
兩條司法解釋釋放出的信號是明顯的:在黨和政府堅定的反腐決心面前,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不要以為海外就是法外之地。天網恢恢,在哪里都一樣。
2018年10月,“缺席審判程序”以專章篇幅被寫入到新修改的刑訴法中,此次《新刑訴法解釋》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guī)定,為新時代反腐敗斗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對提高腐敗犯罪案件的訴訟效率、加強國際追逃協(xié)作、維護我國司法權威意義重大。
過去因為沒有“缺席審判”,導致很多貪腐分子只有回國后,才能對其進行審判,否則他們在法律上仍是“無罪”之身,很難處置其涉案財產。而對在逃分子的勸說、遣送及引渡,涉及復雜的中外司法協(xié)作程序,既不容易在短時間內完成,也耗費了大量司法、外交資源,不利于正義的高效實現(xiàn)。
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確立缺席審判制度后,貪腐分子即使逃到境外,也不能逃避中國法律的懲罰;“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更能讓貪腐分子打消掉保住違法所得的念想,摧毀其違法犯罪的經濟基礎。
去年11月17日,內蒙古呼和浩特中院一審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于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呼和浩特中院認為,本案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白靜實施了貪污犯罪行為,并逃匿境外,被通緝一年后未到案,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這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運用的典型案例。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曾刊文指出,無論是違法所得沒收還是缺席審判,都服務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這與監(jiān)察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沒收違法所得制度在精神上高度一致,為國家監(jiān)委和地方各級監(jiān)委依法調查處置職務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運用監(jiān)察法賦予的法律措施開展追逃追贓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依據(jù)。
織密織牢法網,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不斷強化對腐敗分子的震懾與打擊,讓貪官“無路可逃”,也彰顯出中國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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