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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自首不從寬,得人心的正道之光!
“新華視點”微信公號2月3日消息,“正道的光!照在了大地上!”。一句源自歌曲《正義之道》的歌詞,這兩天被網(wǎng)友們頻頻打在了公屏上。
究其原因,是幾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于近日迎來重要進展,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判決大快人心。人們在微信評論、微博中熱烈點贊。

首先,是幾經(jīng)波折的“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終于走到了大結(jié)局。
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楊光毅執(zhí)行死刑。
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一波三折,引起激烈討論。從一審死刑到二審改判死緩,再到最高法調(diào)卷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最終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楊光毅死刑,這個糾偏的過程,也是正義伸張的過程。
本案的最大爭議,是被告人的自首行為是否能夠獲得量刑上的從寬。
這里要給大家劃個重點:雖然我國刑法對自首有“相對從寬”的規(guī)定,但并不意味著“自首必減”。
正如最高法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的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綜合考慮楊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jié)合楊光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俗話說,法理不外乎人情。一個活潑可愛的小女孩被殘忍地傷害致死,既違國法,更逆人情,嚴重挑戰(zhàn)倫理道德底線。“不從寬”的裁決體現(xiàn)了法律剛直不阿的一面——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基礎上,還要確保刑罰裁量公平適當、合乎情理。這不僅是對公民樸素正義觀的有力肯定,也是對全社會法治信仰的堅決維護。
另一束“正道的光”,照亮的是引起社會公憤的朝陽醫(yī)院暴力傷醫(yī)案。
同樣在2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北京朝陽醫(yī)院傷醫(yī)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崔振國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許多人一定還記得去年令人憤慨的一幕:被告人崔振國因其眼睛治療效果未達其預期,對朝陽醫(yī)院陶勇等診治醫(yī)生心生怨恨,伺機報復。2020年1月20日,他持刀進入朝陽醫(yī)院門診樓七層,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
此案中崔振國并未造成人員死亡,且在案發(fā)后主動自首,但是法院并沒有據(jù)此從輕處罰。對于這樣的裁決,許多網(wǎng)友表示“罪有應得”。

法院認為,本案雖系殺人未遂,且崔振國作案后讓他人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可視為自首,但考慮到其在人員眾多的醫(yī)療公共場所公然持刀追砍行兇,手段殘忍,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白衣天使是我們生命健康的保護者,理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暴力傷醫(yī),全社會都在“流血”。法院對此案作出“不從輕”的裁決,既彰顯了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也滿足了人民群眾對暴力傷醫(yī)零容忍的期待。
兩案之所以判決“自首不從寬”,還因為一個共同點:社會影響惡劣、后果特別嚴重。違法犯罪的社會影響,是判決時比自首行為更加重要的考量。嚴肅的判決,維護的是整個社會的安定和諧——我們共享共守的秩序。
法治捍衛(wèi)公序良俗,也向人們傳遞著良善的價值觀。前不久黨中央印發(fā)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說得好:建設信仰法治、公平正義、保障權(quán)利、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
司法有力量、有溫度、明是非,才能獲得人們真誠的信仰,才能為長治久安奠定基石。
好的司法裁判是一場與民意的良性互動,如同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培育著人們的法治精神。讓我們用刑法達人羅翔老師的話共勉:

愿你我都成為點亮法治社會的“正道之光”。
(原題為《兩案自首不從寬,得人心的正道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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