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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談動物防疫法修法:規制活禽宰殺,餐飲場所也應適用
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得以進一步規制。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有關動物防疫法修法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表示,針對一些餐館、酒店的“活禽宰殺”的現象,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澎湃新聞注意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的富裕,飼養寵物犬、貓的人越來越多,同時,犬只傷人、犬貓傳播狂犬病甚至致人死亡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介紹,廣大人民群眾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在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中,有許多意見是關于加強養犬管理方面的。
據統計,目前全國有11個省(區、市)和105個市制定了養犬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共137部,各地的管理措施也不相同。
“考慮到上述情況,并且考慮到養犬管理問題事關每一個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身邊事,而管理職責主要在基層政府,還需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出臺具體的管理措施,更為合適。”王瑞賀表示,修訂后的動物防疫法從防止傳播狂犬病等疫病出發,就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犬只登記、加強流浪犬貓管理等這幾個重要環節提出要求,同時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作為地方立法的組成部分,設區的市級地方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
與此同時,在加強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方面,前述法律也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王瑞賀指出,集貿市場作為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的場所,通常人流量較大,環境較為復雜,其防疫管理與動物的養殖、屠宰、加工等場所有較大區別。據此,動物防疫法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這次修訂,還增加了規定,要求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同時,應當看到,在集貿市場進行的動物交易,通常是活體交易,包括現場宰殺。王瑞賀認為,這種交易方式,與集中屠宰加工后再交易相比,相關經營人員和消費者沒有條件采取嚴格的防護、隔離、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導致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傳播。
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有關方面和許多社會公眾對于減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特別是對一些餐館、酒店的“活禽宰殺”的現象也引發關注。
王瑞賀表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在修訂后的動物防疫法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如果地方政府根據本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可以適用于餐飲經營場所)。這一規定,有利于減少動物疫病傳播的風險,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養成科學的飲食習慣,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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