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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今起進行首次“泛亞有色”案資金清退發還
2月3日,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從昆明中院獲悉,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一案,為維護受損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昆明中院對已歸集到位的涉案資金進行首次清退發還。以下為公告原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
4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一案資金清退發還公告
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一案涉財產部分,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后,依法有序推進資產處置、資金歸集、信息登記核實等重點工作。為維護受損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和信息登記核實情況對已歸集到位的涉案資金進行首次清退發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清退發還時間
本次資金清退發還自2021年2月3日開始。
二、清退發還對象
本次資金清退發還對象為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泛亞有色案信息登記核實系統”進行登記并提供接收案款銀行賬戶或選擇定期存單方式接收案款的受損集資參與人。
未在信息登記核實系統進行注冊登記的受損集資參與人,以及雖已注冊但未完成代理、繼承資格審核,或未提供接收案款銀行賬戶等有效信息的受損集資參與人,因不具備發還條件,本次不予發還,相應權益予以保留,后續處理時間和方式以本院發布的公告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參與昆明“泛亞有色”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主案和關聯公司、授權服務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為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不屬于發還對象。
三、清退發還的金額
本次資金清退發還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受損金額和現已歸集到位的資金確定統一發還比例。集資參與人的具體清退發還金額以其受損金額乘以發還比例確定,受損金額指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損失金額,具體為銀行賬戶轉入交易平臺與交易平臺轉至銀行賬戶金額的差額。
四、清退發還的方式
本次資金清退發還采取銀行轉賬及開立定期存單方式進行,由中國建設銀行協助完成。
集資參與人在信息登記核實系統中登記接收案款銀行賬戶的,清退發還的資金以轉賬方式匯入該銀行賬戶;在信息登記核實系統中選擇開立定期存單的,通過開立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進行資金清退發還。開立定期存單的集資參與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建設銀行任一境內網點領取清退資金,網點營業時間以當地建設銀行官方公布的時間為準。
五、特別提示
1.本案查封、扣押的金屬貨物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平、公開處置變現,經權屬甄別后應納入清退發還范圍的,全部納入清退發還的資金,依照確定的統一發還比例進行發還。人民法院將繼續對其他涉案財物依法進行權屬甄別、處置變現,并根據資金歸集情況,適時開展后續資金清退發還。
2.因本案采用銀行轉賬及開立定期存單的方式進行資金清退發還,人民法院不設立線下資金清退發還窗口。領取清退資金相關注意事項,以及因集資參與人提供的賬戶信息錯誤、狀態異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采用特殊方式處理的,詳見公告附件《案款領取說明》。
3.集資參與人應注意防范電話詐騙,人民法院不會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資參與人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不會提出轉賬、驗資、交費等要求。
4.故意編造虛假信息干擾清退發還工作、損害集資參與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原題為《今天開始!昆明中院清退發還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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