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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無期后九次減刑,出獄再犯命案,郭文思獲死刑
1月29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23場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藍向東通報,1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文思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

此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獲減刑均系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對郭文思減刑的裁定均確有錯誤為由,撤銷對郭文思的九次減刑裁定,恢復對郭文思原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罰的執行。此次,市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前罪恢復執行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文思到本市東城區一超市購物,在收銀臺結賬時,因其將佩戴的口罩摘至脖頸處,在后面等待結賬的段某某提示郭文思要正確佩戴口罩,遂引起其不滿,郭文思走到段某某面前進行指責,用右手猛推段某某左肩,并用右腳勾絆其腳部,致段某某仰面倒地不起,后又俯身上前扭轉其頸部。隨后,郭文思還將見狀上前攔阻其離開的兩名超市員工打傷。段某某被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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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本市疫情防控應急一級響應期間,被告人郭文思因在公共場所未正確佩戴口罩被提醒后心生不滿,即采用猛推、勾絆的方式將被害人摔倒在地致其顱腦損傷死亡,隨后毆打前來攔阻的兩名超市工作人員,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的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并與其之前所犯故意殺人罪恢復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西城區人民法院在同日宣判的,還有與“郭文思減刑案”相關的隋建軍等受賄、徇私舞弊減刑案以及郭萬普等行賄案。被告人隋建軍、郭萬普、王乃聰、劉永清、郭京霞、程麗霞、王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甘佳良、趙雙月、王昱、李楠、段炳川、陳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還被判處40萬元至14萬元不等的罰金刑。
另據悉,在法院審理期間,東城區民政局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確認3名被害人符合見義勇為認定條件,并給予其褒揚和獎勵。
此前報道,2002年,在北京工業大學試驗學院工商管理專業01級就讀的郭文思與21歲的同學小佳戀愛。2004年8月29日凌晨,他們在崇文區某酒店的一間客房里吵了起來。沖動之下,郭文思用枕頭悶住小佳的口鼻,將小佳殺害。當天下午三點多鐘,郭文思主動自首,他的父母也對小佳的母親作出賠償。
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經9次減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14日15時許,郭文思在超市購物時,對提示其正確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實施侵害,致段某某受傷死亡。案發后,社會輿論強烈要求嚴懲郭文思故意傷害行為,并對其多次減刑和改造成效等問題提出強烈質疑。
5月9日,北京市通報郭文思減刑案調查進展情況。郭文思(男,37歲,北京市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發生后,北京市委決定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監委、市檢察院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郭文思前科犯罪、多次減刑等問題依法依紀開展全面調查。
聯合調查組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存在執法不規范、違反工作紀律和失職瀆職等問題,現市監委已對監獄干警劉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經查,在郭某思服刑期間,劉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親屬及有關社會人員請托,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郭某思獲得減刑創造條件、提供幫助,涉嫌徇私舞弊減刑、受賄等犯罪。
此前報道:綜合自北京日報、上海法治報、瀟湘晨報
編輯 | 謝錢錢
原標題:《被判無期后九次減刑,出獄再犯命案!郭文思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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