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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危害生產安全近七千人
針對情節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從重量刑建議,發現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時追訴。
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主要情況并發布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
據通報,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刑法第131到139條所涉11個罪名)3923件6934人,批準逮捕2348件3909人,不批準逮捕1729件3025人,不捕率為43.6%(其中,無社會危險性不捕占48.8%,證據不足不捕占43.8%,不構成犯罪不捕占5%,其他情形占2.4%)。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訴7978件13205人,不起訴1686件3283人,不訴率為19.9%。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介紹,除2020年受疫情影響受案數量下降外,此類犯罪每年受案量總體穩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其中,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過80%,其次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同時,在事故類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為故意犯罪,其余均為過失犯罪。案發原因主要是涉案單位或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缺乏從業資質、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內部監管混亂、相關職能部門外部監管不到位等等。
通報表示,此類犯罪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事故,后果特別嚴重,輿情高度關注,社會影響大。比如,2020年,浙江溫嶺槽罐車爆炸事故、重慶吊水洞煤礦安全事故均造成二十余人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9年,最高檢印發《全國重罪檢察部門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工作規定》,要求各地建立敏感案件上下聯動辦案機制,對于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移送起訴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并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兩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對于本地區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時介入偵查,并按照聯動機制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元明表示,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山東青島小珠山山火、山西臨汾飯店坍塌、臺駘山景區火災等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重大事故,當地檢察機關都積極發揮了職能作用,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及時向上級院請示報告,上級院加強業務指導,保證了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
據介紹,安全生產事故,往往涉及眾多被害人,社會影響重大,檢察機關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對于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涉事單位和個人,依法提出從重量刑建議,發現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時追訴。
此外,由于安全生產事故過失犯居多,法定刑較低,對于情節輕微的案件,檢察機關為了減少辦案對企業生產的影響,對企業負責人可以不批捕、不起訴的,均作了不批捕、不起訴。同時,對辦案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或者違反黨政紀的線索,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或者提出了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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