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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基金指引發布,對非寬基股票指數基金開發提4項要求
指數基金重磅文件終于落地。
1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簡稱《指引》)。同時,滬深交易所也于22日晚間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下稱《指數基金開發》),進一步明確上市指數基金的具體監管要求。
上述規則均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業內人士表示,近兩年,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為代表的指數型基金飛速發展,已經成為重要的資產配置工具和資本市場重要參與力量。正式指引落地后,公募指數產品將迎來一個更穩健發展的新時期,也將有更多ETF創新品種上市。
截至2020年底,上交所ETF規模超9000億元,較2019年底增長超50%。2020年全年,上交所ETF成交額超10萬億元,其中,權益類ETF(含跨境ETF)成交額達到4.76萬億元,較2019年全年翻番。
《指引》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
近年來,公募指數基金發展較快,在發揮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服務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個別指數基金也暴露出忽視標的指數質量等問題,需相應完善風控機制。
《指引》共13條,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范。
在產品注冊環節,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一方面,明確管理人在人員配備、制度、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底線要求,壓實管理人在各業務環節的職責。另一方面,嚴控指數質量,以指數“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好、透明度高、具備可持續性”為目標,對指數成份券選取、指數編制等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量化指標授權滬深交易所制定配套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增強規則適用彈性。
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范運作。一是堅持指數基金被動投資定位,規范非成份券等投資; 二是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健全指數成份券出現重大負面事件的應急調整機制,基金法律文件中明確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等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安排,充分揭示潛在風險; 三是為降低投資者成本,明確新產品的指數使用費由管理人承擔; 四是強調ETF及聯接基金運作的底線要求。
此外,《指引》提出要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強化交易所在指數基金上市交易、標的指數具體規范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職責。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指數基金產品注冊及投資運作監管,推動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
標的指數發布時間不短于6個月
滬深交易所曾于2020年7月31日就《指數基金開發》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最終的正式文件來看,適當放寬擬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發布時間至不短于6個月,適當降低成份證券流動性的要求。
具體來看,滬深交易所此次起草的《指數基金開發》主要有四大看點。
一,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的適用范圍為指數基金。指數基金是指符合《指引》規定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采用完全復制或抽樣復制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ETF和指數型LOF。
二,規定新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對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數量、權重分布、指數運行時間、流動性等指標提出具體要求。
具體來看,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為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當符合下列4項要求:
一是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于30只;二是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占比不超過60%;三是發布時間不短于6個月,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指數基金,其指數發布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四是權重占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于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寬基股票指數,是指選樣范圍不限于特定行業或投資主題,反映某個市場或某種規模股票表現的指數。寬基股票指數不受上述限制,但單一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同時,根據“新老劃斷”原則,《指數基金開發》施行前已經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指數基金不受其指標限制。
三、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程序。基金管理人向滬深交易所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需提交指數編制方案、指數符合具體指標的說明及承諾等材料,滬深交易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出具無異議函。
四、要求指數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倉,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體現指數基金跟蹤指數的基本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新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是《指數基金開發》相較《征求意見稿》變動最大的部分。此前業界熱議的“發布時間不短于1年”被修改為“發布時間不短于6個月”,而對于所有成份證券的流動性要求也放寬至“權重占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
對此,有ETF基金經理認為,對上市指數基金跟蹤的標的指數設定最短發布時間的要求之后,勢必會對基金公司ETF布局產生影響,這將非常考驗基金公司ETF產品布局的前瞻性。
也有基金經理關注到“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這一要求,在他看來,目前指數許可費是萬分之三,而ETF管理費也不過千分之五,對于基金公司而言,指數許可費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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