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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查自家賬卻被拒門外,上海執行法官先禮后兵,最后一招打通堵點

2021-01-16 09: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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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法院判決上海某公司向股東張某某提供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供其查閱、復制。然而,由于當事人之間經濟利益與私人恩怨交織,該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張某某遂向閔行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是實現生效裁判文書、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最后一公里”。接手這起案子后,閔行法院執行局法官沈萍與法官助理周青松發現,作為一起涉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案件,本案存在著多項難點:材料繁多、雙方情緒對立嚴重、知情權權利獨特、性質復雜。在具體協商中,雙方當事人甚至因為執行細節問題言辭激烈,險些大打出手。

究竟如何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

平衡股東知情與公司保密之間的關系?

打通執行“堵點”?

難題擺在了閔行法院執行法官面前

01

左中括號

涉股東知情權執行,難點頻多

左中括號

股東知情權作為股東享有的權利,有助于股東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監督公司經營管理,也是股東實現決策權、分紅權以及進行相關訴訟的基礎和前提。

然而,股東知情權的實際行使問題并未在《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類案件成為司法實務當中的一個難題,尤其是執行程序中。

周青松介紹:“作為一項工具性權利,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基礎。”申請執行人的核心訴求就是查閱賬簿信息,因此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和方式替代履行。在股東知情權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既要將賬簿移交申請執行人臨時占有、也要容忍和配合其查閱,這顯然是加大了執行的難度。

“此外,這起知情權執行案件很大一個特點就是,案件材料繁多。”沈萍介紹,申請人執行人要求查閱公司自成立以來23年的公司財務賬簿,時間跨度大、資料數量多。落實到執行上,則會遇到查閱時間周期長,參與人數多的情況。“常見的糾紛還有,在查賬過程中就發現賬目不全的問題。”此種情況則不利于申請執行人知情權的完全實現,在履行過程中容易衍生新的矛盾和糾紛。

然而,最根本的問題還是情緒對立嚴重。通過與公司經營管理人員交流,沈萍了解到張某某與被執行人既是投資合作關系,又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親屬關系,經濟利益與私人恩怨相互交織。如此一來,執行頻頻遇挫。

在執行過程中,圍繞能否聘請專業人員輔助行使股東知情權、每天查閱的時間、查閱的形式、能否摘錄復制、能否查閱電子賬簿等問題雙方發生了激烈爭議,互不相讓。這些細節內容,在判決中是并沒有明示的。

02

左中括號

層層攻破,執行像闖關游戲一樣

左中括號

“其實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抵觸法律,而是抵觸他的親屬,情感糾紛才是關鍵點”。沈萍介紹,在了解到張某某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矛盾爭議源頭后,沈萍對癥下藥,曉之以情,做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張某某是公司的股東,她有權利去查閱公司賬簿資料。再不配合執行,你就把私人恩怨置于法律權威之上了,就是和法院作對了。”公司態度終于緩和。

針對雙方爭執的查閱時間、形式,執行法官根據法院的判決,按照通常的上下班時間,明確每天查閱賬簿的起止時間。

張某某查閱賬簿等資料

然而,在具體執行中,張某某聘請了律師、審計師、會計師等多名專業人員參與查閱。這下讓被執行人不樂意了:如果瀉露了公司機密怎么辦?

“財務賬簿等資料具有專業性,而且內容龐雜,股東自己往往缺乏專業知識,而且一己之力也不足以充分掌握和理解賬簿信息。”周青松介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最終,執行法官認為,聘請專業人員輔助行使知情權應予保障,同時責令輔助人員簽署保密承諾。

賬簿清點交接

執行是項復雜的“大工程”。在查閱過程中,繁多的紙質資料并不便于快速查閱,張某某申請查閱電子賬簿,這一點再次遭到了公司強烈反對,雙方矛盾再次激化。依據法院判決,并未明示是否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查閱。

執行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認為:“隨社會發展,賬簿的載體并不限于紙質,當前電子賬簿已經普遍化,查閱電子賬簿不超出執行依據內容,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執行法官對張某某的訴求予以支持,但被執行人仍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

03

左中括號

先禮后兵,《預處罰通知書》打通執行最后堵點

左中括號

面對被執行人的拒絕,如何推進?

“按通常來說,法院是可以直接處罰的,雖然可以達到目的,但會激化矛盾,不利于執行工作更好地開展。”周青松說道。今年以來,各地方法院在實踐中探索采用的《預處罰通知書》擦亮了他的思緒。

“《預處罰通知書》中通常包含三個要素:做什么、為什么、罰什么。”在通知書中,法院會載明相關主體做出某項行為的明確指令;并進行說理,載明法律依據;還載明了具體的處罰后果,而不是一般性告知書中概括的法律后果。

為什么不嘗試一下呢?在周青松的提議下,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發出《預處罰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電子化的賬簿供申請執行人查閱,否則將予罰款。

“《預處罰通知書》明確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和要求,對被執行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實現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提高執行權威,規范執行行為,保障合法權益。”周青松表示。

接到《預處罰通知書》后,被執行人積極配合執行,打通了執行的最后一個堵點,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

以老帶新傳幫帶

“以老帶新”傳幫帶,執行法官沈萍與法官助理周青松以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為導向,根據判決的內容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行使執行裁量權,靈活運用直接執行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層層突破,最終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上海法院2020年度破解“執行難”十大案例)

破解“執行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申請執行紹興某信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

貸糾紛案(一中院)

案例二 張某某申請執行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閔行法院)

案例三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申請執行楊某平、楊某燕金融借款合同案(寶山法院)

案例四 繆某某單位行賄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普陀法院)

案例五 上海某門窗系統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上鐵法院)

案例六 李某某申請執行曾某某、上海某建筑裝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松江法院)

案例七 單某等人申請執行侯某相鄰關系糾紛案(靜安法院)

案例八 上海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群眾性影劇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虹口法院)

案例九 劉某某等12人申請執行上海某航空公司勞動仲裁糾紛案(奉賢法院)

案例十 焦某某申請執行上海某塑料包裝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徐匯法院)

案例一

李某某申請執行紹興某信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一中院)

【關鍵詞】

到期債權 規避執行 限期申請執行

【執行要點】

1.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

2.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前置程序是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3.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第三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權依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三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李某某

被執行人:紹興某信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紹興某信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融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滬01民初470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信融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一中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信融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39,058,505元和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一中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執行人信融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信融公司未予履行。本案訴訟期間,一中院依申請保全查封了被執行人信融公司名下位于紹興市上虞區曹娥街道江濱新村**幢**室、舜江西路**號的不動產。(其價值不足以完全覆蓋執行標的)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向一中院提交了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確認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商務公司”)對信融公司共負有到期債務209,650,000元,申請某商務公司履行該到期債務。一中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某商務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后十五日內直接向一中院履行其對信融公司所負的到期債務,不得向信融公司直接清償。某商務公司于異議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稱其對信融公司無到期債務。經查明,一審判決后,某商務公司不服,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確認該到期債權的判決尚未生效。

2019年8月,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向一中院提交了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故再次請求某商務公司履行到期債務。一中院遂于2019年8月7日再次向某商務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某商務公司未予履行;于2019年9月27日向信融公司發出《限期申請執行司法債權通知書》,責令信融公司限期向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信融公司亦未申請強制執行。一中院遂于2019年10月22日裁定,某商務公司應自收到裁定起五日內在139,264,963.51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某承擔清償責任,并送達某商務公司。因某商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債務,一中院遂于2019年11月26日裁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了某商務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徐匯區桂林路某號的不動產,后某商務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一中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滬01執異467號裁定,駁回其執行異議申請。

針對被執行人信融公司欲與第三人某商務公司私下和解,放棄到期債權,規避執行的行為,一中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迅速作出反應,防范涉案財產轉移。在得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某商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后,一中院及時向第三人某商務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其在限期內履行到期債務,要求其不得直接向被執行人清償,并告知其如若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防止其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造成財產被轉移,致使申請執行人的權益落空。

2.加強司法聯動,保障執行款項安全。

為防止他案執行款項被信融公司轉移,一中院積極聯系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發出《公函》、《協助執行通知書》,向其釋明本案執行情況,并向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商請對執行款項予以協助凍結、扣劃,以保障執行款項的安全。

3.及時發現風險,震懾規避執行行為。

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執行人信融公司欲與某商務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信融公司得知一中院已溝通協調凍結該執行款項,便企圖繞過執行款項的監管,以放棄部分債權的方式,誘使第三人某商務公司撤回上訴,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后某商務公司提出撤回上訴申請并被法院裁定準許。一中院執行法官在某商務公司撤回上訴后,及時地發現了被執行人存在規避執行的風險,向被執行人信融公司發出《限期申請執行司法債權通知書》,責令限期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亦向第三人某商務公司再次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其在限期內履行到期債務,并再次告知相應法律后果,成功打消了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欲合謀串通,規避執行行為、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企圖。

4. 果斷重拳出擊,破解執行難題。

在上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第三人某商務公司未予履行債務,信融公司亦未申請強制執行到期債權,法院果斷重拳出擊,做出裁定,要求某商務公司在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后某商務公司仍未履行債務,法院遂作出裁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某商務公司名下上海市徐匯區桂林路**號不動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李某某的合法權益能夠得以實現。

【評析】

一、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強制執行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享有債權,可以作出裁定對該債權予以凍結,凍結該債權實質是凍結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抽象的債權債務關系,未加重第三人應付的償還義務,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二、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應遵循的法定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一中院分別于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8月7日兩次向某商務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在某商務公司拒不履行的情況下,作出凍結、劃撥第三人某商務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39,264,963.51元,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或拍賣、變賣第三人某商務公司名下相應價值的財產的裁定,合法有據。

三、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1條的規定,本案中,經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信融公司對某商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某商務公司否認該債權的存在,并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和強制執行提出異議,顯屬不當。現被執行人信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亦未按通知在限期內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一中院依法向對被執行人信融公司負到期債務的某商務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某商務公司亦未如期履行,執行法院可以裁定對某商務公司強制執行。

執行案號:(2019)滬01執546號

撰稿人:王力

案例二

張某某申請執行上海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涉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的困境與突破(閔行法院)

【關鍵詞】

股東知情權執行 間接執行措施 預處罰通知

【執行要點】

1. 股東知情權執行兼具物之交付與行為執行的特點,應綜合運用物之交付執行方法和行為執行方法進行執行。

2. 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執行中應該合理審查判斷并運用直接執行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保障股東知情權的充分實現。

3.《預處罰通知書》具有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達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效果,有助于規范執行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十五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張某某

被執行人:上海某公司

張某某訴上海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法院)判決確認上海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某提供公司自1996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及全部原始憑證、記賬憑證)供張某某查閱、復制。上海某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張某某在本案中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時間為十個工作日,地點為上海市**路**號**大廈**層。由于被告上海某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張某某向閔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閔行法院受理后,發現本案執行過程中,存在如下難點:一是材料繁多。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要求查閱公司自成立以來23年的公司財務賬簿,時間跨度大、資料數量多,查閱的時間周期長,履行過程中容易衍生新的矛盾和糾紛。二是情緒對立。當事人經濟利益與私人恩怨交織,對立情緒嚴重,執行過程中爭議不斷。三是權利獨特。股東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受到侵害也難以彌補。股東知情權執行過程中,要直接保障知情的實現,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替代履行。四是性質復雜。股東知情權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既要將賬簿移交申請執行人臨時占有、也要容忍和配合申請執行人查閱,兼具物之交付與行為執行的特點,需要綜合運用物之交付執行方法和行為執行方法進行執行。

面對執行難點,執行法官以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為導向,根據判決的內容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進行審查并充分運用直接執行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經過執行法官協調處理,雙方就查閱賬簿初步達成一致。

查閱賬簿過程中,雙方又因能否查閱電子賬簿產生新的爭議,對立明顯。執行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認為,當前電子賬簿已經普遍化,查閱電子賬簿不超出執行依據內容,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申請執行人的訴求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仍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在借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閔行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預處罰通知書》,要求三個工作日內交出電子賬簿供申請執行人查閱,否則將予罰款。隨后,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評析】

一、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中爭議問題的處理

股東知情權糾紛執行中的難點,引發大量衍生糾紛。而這些糾紛主要是圍繞能否聘請專業人員輔助行使股東知情權、每天查閱的時間、查閱的形式、能否摘錄復制、能否查閱電子賬簿等問題。

(一)執行部門可直接審查確認的事項

首先,專業人員輔助查閱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由于有法律明確的授權性規定,執行部門可以直接決定準許申請執行人聘請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輔助行使股東知情權。其次,文件材料內容的合理解釋。執行部門可以根據《會計法》等規定,對如下內容做合理解釋,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同時,如今電子賬簿較為普遍,查閱賬簿也意味著可以查閱電子化的賬簿,以方便股東行使知情權。最后,復制、查閱與摘錄問題。摘錄是輔助記憶的過程,復制是資料再現的過程,二者有所差異。執行依據中明確可以復制的資料,應該準許通過拍照、掃描等形式制作電子化的復制件,而不僅僅限于傳統的復制。執行依據中明確可以查閱的資料,申請執行人不得拍照、掃描和復制,但是應該準許摘錄。

(二)需要征詢審判部門予以明確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查閱資料的范圍以及行使的地點、時間應該屬于判決的必要事項,執行部門不宜直接確定。如果執行部門發現上述內容缺失或者不明,則屬于執行內容不明,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15條的規定,書面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

二、《預處罰通知書》的性質與價值

《預處罰通知書》并非法定的執行措施,是地方法院探索而來。《預處罰通知書》中通常包含三個要素:第一,做什么。即法院要求相關主體做出某項行為的明確指令,或履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第二,為什么。即法院“為什么”要求其“做什么”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第三,罰什么。即相關主體拒絕做什么的后果,一般是具體明確的處罰責任,而不是概括的法律后果。

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具有間接執行措施的效果,能夠有效促進執行工作。其功能和價值在于:一是具有威懾作用,督促履行義務。《預處罰通知書》屬于告知性文書,也帶有命令屬性,明確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和要求,對被執行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是一種間接執行措施。二是實現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提高執行權威。《預處罰通知書》中,載明了采取執行行為的理由、法院的要求,告知相應法律后果,兼具教育性和靈活性,實現懲戒性和實用性相結合,有利于促進當事人認可執行、配合執行。三是規范執行行為,保障合法權益。以書面形式明確呈現人民法院的意志,是執行行為外化的表現,有利于規范執行,防止執行的隨意性。如果當事人對執行行為有異議,可以對《預處罰通知書》提起行為異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執行案號:(2020)滬0112執3807號

撰稿人:沈萍、萬濤、周青松

案例三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申請執行楊某平、楊某燕金融借款合同案——“電子封條”在司法拍賣不動產中的運用(寶山法院)

【關鍵詞】

電子封條 不動產 司法拍賣

【執行要點】

1.“電子封條”可以作為紙質封條的有益補充,運用到司法拍賣不動產的強制執行程序中。

2. 確因被執行人阻礙抗拒執行,并因此使用安裝“電子封條”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執行人可先行墊付。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

被執行人:楊某平、楊某燕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訴楊某平、楊某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寶山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楊某平、楊某燕于2020年2月底前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原告出具的對賬單為準);如被告楊某平、楊某燕屆時未履行上述調解主文還款義務,原告有權就未到期的全部款項一并向法院申請執行,并有權以被告楊某平、楊某燕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小區的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上述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因被執行人楊某平、楊某燕未履行調解書中的付款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向寶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寶山法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執行,于2020年4月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被執行人一直未到庭履行義務。其后,執行法官前往涉案房屋張貼拍賣公告等材料時,查明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并張貼紙質封條后,紙質封條被人為撕毀,導致案外人將房產對外群租作為職工宿舍。在進行強制清場并對被執行人及案外人依法采取措施后,如何對該房屋實現有效監控,防止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再次將房屋出租,為后期拍賣做好準備,成為本案順利推進的關鍵因素。

為此,執行法官聯系了網絡科技公司,該公司基于移動互聯網和物聯網領域相關信息化技術研發出了一種“電子封條”。該“電子封條”能夠對被執行人房產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監控和取證,運行時間最長可達5年,安裝牢固不易脫落損壞。5月28日上午,執行法官一行前往涉案房屋安裝“電子封條”,僅用5分鐘就將電子封條牢固安裝在被查封房屋防盜門上。“電子封條”有效地震懾了被執行人及非法占據房屋的案外人,本案再無反復。該房產評估價345萬,2020年9月14日網絡司法拍賣成交,成交價為412萬,高出評估價20%。本案順利執行完畢。

【評析】

一、執行中傳統紙質封條的不足之處

當前,人民法院在查封房產時主要采用張貼紙質封條的做法,但傳統紙質封條在執行實踐中的缺點與不足非常明顯:一是傳統紙質封條容易自然脫落或易遭到人為損毀。被執行人很容易將封條損毀或者將鎖具破壞繼續使用被查封的房產并阻礙執法;二是傳統紙質封條威懾力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封條被撕毀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貶損了司法權威;三是違法行為無法進行證據固定。由于傳統紙質封條不具備證據固定功能,無法對非法損毀封條、違法進入查封場所、破壞查封現場的違法者及其違法行為進行證據固定,影響下一步法律責任的追究,導致查封效果很不理想。

二、執行中“電子封條”的特點與優勢

電子封條相較于傳統紙質封條,在功能方面具備三大特點:一是外觀醒目,牢固耐用。智能電子封條使用簡單、方便、牢固,可多次反復使用,整個安裝過程不到5分鐘,可以對被執行人房產實行24小時不間斷地監控和取證,運行時間最長可達5年。在外觀方面,整套系統呈長方形,覆蓋面積近2平方米,上面有字體超大的“封”、“法院查封”、“嚴禁破壞”等字樣。相較于傳統紙質封條,電子封條固定性極好,能牢牢地固定在房屋進戶大門上,覆蓋門鎖,不會脫落,也不容易被破壞,且如果查封不解除任何人都不能進入房屋。二是自防破壞,取證及時。電子封條設備內設聲光警示系統,對任何破壞或企圖破壞設備的人員立即自動發出聲光警告,語音提示不要破壞設備,能起到強有力的警示震懾作用。“電子封條”并非完全堅不可摧,仍然存在被破壞的風險,但是該系統內置有180度網絡拍照功能,能對任何破壞或企圖破壞設備的相關人員及其行為進行同步拍照取證,并將現場照片作為證據同步發送到執行人員的手機終端,有助于人民法院第一時間知悉情況、固定證據,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三是智慧提示,善意執行。電子封條設備上印有二維碼,被執行人和相關人員用手機掃碼就能閱讀相關法律文書,了解該房屋被查封的原因,方便被執行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暢通了相關人員和人民法院之間的溝通,體現了善意執行和文明執行的要求。

三、“電子封條”費用的承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同時應特別注意,如果被執行人能及時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就不需要使用安裝“電子封條”這種強制手段。如果紙質封條能達到同等效果,還是應該選擇低成本的方式。首先,按照法律規定,查封由法院執行。正常的查封,除了法院收取的保全費外,不應再產生額外的成本。現在“電子封條”產生了額外的成本,在采取查封措施階段,在征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可由申請執行人墊付。至于最終誰承擔的問題,應該分成兩個維度:如果在查封過程中,被執行人抗拒阻礙執行或破壞“電子封條”的,這個成本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如果沒有任何轉移或損害財產行為,因“電子封條”更主要的功能在于震懾和預防,應由申請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也不能強行把“電子封條”作為絕對化的執行手段,這樣可能會加重申請執行人的維權負擔。

四、啟動“電子封條”程序的價值導向

“電子封條”的運用是執行信息化建設探索過程中的一次成功實踐。它是傳統紙質封條的有益補充,對司法拍賣中房產的處分帶來了巨大的便利。科技賦能、智慧執行,極大地壓縮了違法失信者的活動空間,無疑能夠對失信被執行人產生威懾作用,進而強力提升執行權威,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執行案號:(2020)滬0113執2112號

編寫人姓名:曲勁松

案例四

繆某某單位行賄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

——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如何應執盡執(普陀法院)

【關鍵詞】

打財斷血 黑財處置

【執行要點】

1.程序規范。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的執行,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執行工作,嚴格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

2.聯動協作。建立“公檢法協同、審執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內部和外部多部門聯動、銜接。

3.多措并舉。通過釋法明理、強制震懾等雙管齊下的方式方法,實現最大程度的追贓退賠。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案情】

被執行人:繆某某

2014年,被告人繆某某及其同伙在本市虹口、楊浦等區域內實施單位行賄、開設賭場、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被告人繆某某伙同他人通過行賄方式請托國家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又單獨或與他人合伙,雇員開設唐山路店、東余杭路店、臨平路店等多家賭博機店;繆某某還伙同他人進行“套路貸”活動,并以疏通關系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繆某某及其同伙為非作惡,擾亂區域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形成以繆某某為主的惡勢力團伙,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6月,繆某某等人涉惡刑事案件被普陀法院依法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案件涉財產部分總計人民幣二千五百余萬元。判決生效后,繆某某并未履行該案刑事涉財產部分,遂由普陀法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部門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普陀法院執行局迅速組成合議庭,制定執行方案,并及時與刑事審判庭對接、保持溝通。在依法向被執行人繆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在掃黑除惡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打財斷血”要想打得狠打得準,摸清財產狀況、并做好涉案財產保全格外重要。執行中,承辦法官對涉案財產窮盡一切手段進行調查,梳理被執行人財產刑判決義務,做好全力攻堅準備。

首先,采取點對點、總對總線上查控措施,充分運用網絡財產查控系統全面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情況,第一時間對被執行人名下10余個銀行賬戶進行查控操作。

其次,為確保涉案財產不脫保,順利處置財產,承辦法官積極與普陀區公安分局協調溝通,將被執行人名下7個賬戶內共計人民幣一千四百余萬元扣劃至法院執行案件代管款專用賬戶,并且續封兩套公安部門已查封房產。

最后,為實現最大程度追贓退賠,經合議庭研究決定,對被執行人已查封在案的房產進行拍賣處置。承辦法官在啟動房產拍賣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的前妻楊某及其孩子仍占用被執行人名下一處房產。在本案當前仍有人民幣一千一百余萬元應當追贓退賠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和在案查控財產狀況,必須拍賣被執行人名下房產。承辦法官遂告知被執行人前妻,該房產將予以拍賣,占用人應當搬離、騰退房屋;同時明確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法律后果,對拒不交房的占用人將會采取強制騰房的措施。最終,被執行人前妻態度從抵觸轉為理解,并自愿代為被執行人履行剩余款項義務,后該案執行款人民幣二千五百多萬全部執行到位。

【評析】

一、準確界定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黑財產

牟取不義之財、攫取非法利益,是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鏟除黑惡犯罪的經濟基礎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點。因此準確界定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是“打財斷血”的前提。依照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財產處置意見》)第一部分“總體工作要求”規定的內容,黑惡勢力犯罪中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同時,《財產處置意見》第15條針對“追繳、沒收”的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作出了七項明確的規定。本案執行過程中,嚴格依照《財產處置意見》中前述有關規定查清、界定了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

二、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應執盡執

在《財產處置意見》中規定了總的處理原則,即“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執行工作。在執行啟動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節點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制發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有關法律文書。積極做好財產查控,第一時間發起點對點、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及時分析網絡財產查控結果,全面掌握被執行人目前財產狀況。在財產處置過程中,按照《財產處置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準確處置涉案財產。第二,實現內部和外部多部門聯動、銜接。對內,根據刑事審判庭移送的案件,及時與原審案件承辦人進行對接溝通,確保案件材料完整移送,充分掌握原審案情,以便執行案件辦理時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提高執行案件辦案工作效率。對外,與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聯合制發《刑事涉案財產查控操作辦法(試行)》,推動公檢法協同開展涉案財產查控工作。一是明確涉案財產查控范圍,夯實財產處置工作基礎;二是明確涉案財產強制措施實施主體,確保不漏封、不脫保;三是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及報告,理清涉案財產狀況;四是強化公檢法溝通協調,疏通財產查控工作堵點。通過建立“公檢法協同、審執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在“打財斷血”中編織出一張密不透風的財產查控處置法網。第三,通過多措并舉、雙管齊下的方式方法,實現最大程度的追贓退賠。一方面依靠法院執行手段的強制性,查詢、凍結、強制扣劃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動產、不動產等相應價值財產;另一方面約談被執行人及案件相關人員,借助強制手段的震懾力,要求被執行人及案件相關人員配合執行、主動履行。

三、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繆某某涉惡案件涉財產部分共計人民幣2528萬元,最終全部執行到位。其中退賠款人民幣1550萬元,已全部發還各被害人;罰金人民幣53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48萬元,均已追繳上繳國庫。財源如同“血源”,打掉黑惡勢力經濟基礎,是遏制其滋生蔓延的有效手段。本案嚴格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要求,為實現“黑財清底”的目標,不斷加大“打財斷血”執行力度,使黑惡犯罪案件生效判決的執行不打折扣,確保得到切實執行。在此類案件上持續發力,確保“打財斷血”清倉見底,力求打深打透、除惡務盡。本案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徹底鏟除了黑惡勢力生存的土壤,彰顯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威懾力,為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治安秩序的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執行案號:(2020)滬0107執151號

撰稿人:武昊

案例五

上海某門窗系統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首例破壞長江流域水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執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關鍵詞】

首例 破壞長江流域水資源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執行要點】

1.在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依托督導案件 ,對未完全出資的股東施加執行壓力,促使股東代替被執行企業履行賠償義務

2.規范引導,持續監控,促使新企業獲“綠色企業產品”稱號。

3.創新執行手段,法檢聯合執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賠償義務。

4.以環境的有效修復為目標,兼顧民營企業生存能力,善意執行、文明執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五條

【案情】

被執行人(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上海某門窗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門窗公司)。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上鐵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某門窗公司、被告人龔某某、賀某某、向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于2018年6月7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鐵法院審理后查明:某門窗公司主要從事鋁合金門窗的生產加工,有危廢產生。但該公司自2012年投產至今,在既沒有申報環保部門的審批,也未配套相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同時還私設暗管排污至公司外側雨水窨井。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松江區環境保護局對某門窗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測,該公司上述5個處理單元池內、總管排口處雨水溝渠內、東外側雨水窨井內均檢出鋅、鉻、錳等重金屬,其中總管排口處雨水溝渠內廢水中鉻濃度為55.6mg/L(超標36.1倍)、六價鉻濃度為46.5 mg/L(超標92倍),東外側雨水窨井內廢水中鉻濃度為1.29mg/L,除油后清洗 1號池中PH值為5.48,嚴重污染環境。經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評估,某門窗公司排放的廢水中檢出的特征污染物與處理池中廢水的特征具有高度關聯性,違法排污行為對外環境地表水體造成環境損害,某門窗公司環境損害金額為人民幣365,475元。鑒定評估費人民幣25,000元。

經審理,上鐵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上海某門窗系統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單位上海某門窗系統有限公司賠償環境損害數額人民幣365,475元、鑒定評估費人民幣25,000元等。判決生效后,因義務人某門窗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錢款義務,上鐵法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 執行法官首先通過網絡查詢系統對某門窗公司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但未查詢到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即,執行法官至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閱了某門窗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亦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此后,執行法官又至某門窗公司住所地進行實地走訪,發現某門窗公司早已停止生產經營,根本無法履行賠償義務。此外,因某門窗公司法定代表人龔某某正處于服刑期間,執行法官依法提審了龔某某,其雖真誠悔過,但因某門窗公司已停止生產經營且個人名下也無銀行存款,故無法履行賠償義務。

案件的執行陷于非常困難的境地,但執行法官并未因此懈怠。此后,執行法官經與賠償權利人上鐵檢察院取得聯系,發現某門窗公司早在公安機關及環保部門查處階段已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但某門窗公司的一股東在本案發生之后將原公司搬遷至浙江的嘉善重新設立公司經營。后執行法官與上鐵檢察院原案件負責人員決定聯手對某門窗公司的原主要投資人龔某某進行調查。

某門窗公司原主要投資人龔某某面對執行法官和檢察官的調查,在知曉相關利害關系之后,表示雖然其平時不直接參與經營,也不是公司本次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賠償義務人,但其作為大股東堅決吸取這次事件的教訓,愿意代公司接受懲罰履行賠償義務。但龔某某提出某門窗公司作為一家成立多年的鋁合金生產企業,相關產品在市場上還是具有不錯銷路和較高占有率的。如果能恢復相關產品的生產重返市場的話,賠償款的履行也就可以解決,因此誠懇請求執行法院能給于其一定的時間和空間。

在詳細聽取了龔某某重新投資、異地選址、更新設備、新招工人等一系列計劃后,經慎重評估,并與上鐵檢察院協商,執行法官決定同意龔某某的請求,分期履行賠償款項,放水養魚,共同持續監控、評估某門窗公司的恢復生產情況及賠償能力,幫助真誠悔過、守法經營的企業重返市場。最終某門窗公司書面承諾,以分期履行的方式每月向執行法院繳付5萬元款項。最后,被執行人某門窗公司對全部賠償款和罰金等款項共計490,475元已履行完畢。

【評析】

本案是公安部、環保部、最高檢聯合重點關注的長江流域污染案件,也是本市污染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首例判決。本案判決是否能得以及時執行,社會關注度非常高。上鐵法院對本案的執行非常重視,認真研判案情、積極作為,在法檢聯合執行下,不僅善意、文明的完成案件執行,同時助推了涉案民企恢復造血功能。

一、規范引導,全程監督

本案執行之初就以環境的有效修復為目標,兼顧民營企業生存能力,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不僅考慮的是將賠償款項執行到位,而且在調查到投資人在嘉善重新設廠后,還對新企業的生產情況以及廢棄物的排放進行評估、監控,確保重新設立的企業對環境無任何污染。因此,為避免新成立的公司再次走污染環境的老路,執行法官特地至設立在嘉善縣的新企業進行實地約談企業負責人員,要求新設立的企業的生產設備、廢水處理上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并強調如果新的企業再次對周圍土地、水源造成污染,會再次觸犯刑法,將受到更為嚴重的刑罰。企業負責人員向執行法官作出保證,企業堅決吸取污染環境的教訓,而且代價非常嚴重,新的企業絕對不走污染環境的老路。在執行法官的規范引導和持續的監控下,新企業在嘉善運營一段時間后,相關產品獲評了當地“綠色企業產品”的稱號。

二、創新執行手段,法檢聯合執行

本案經前期對被執行企業調查之后,發現被執行企業早在公安偵查階段就停止生產經營,企業名下也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為進一步掌握案件財產線索,執行法官與賠償權利人上海鐵路檢察院取得聯系,隨后法檢雙方聯合展開案件的執行,進而突破執行困境,促使被執行企業的原投資人代替企業履行相關賠償義務。法檢聯合執行,是上鐵法院在本案執行過程中使用的創新執行手段。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執行案件特點來說,公訴方對案件中被執行人的前期信息掌握的范圍比較廣泛。在案件經審理、判決進入執行程序之后,可能被執行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亦或有的財產線索已無法查證,而法檢聯合執行,既有利于對執行線索的共享,亦對被執行人產生更大的執行威懾,進而督促被執行人完全履行賠償義務。

三、落實善意文明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官了解到允諾代替被執行人支付相關賠償款項的原投資人重新設立的企業經營剛剛起步,不僅每月要支付工人的工資,還在推動相關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重返市場。為避免對某門窗公司的征信、貸款以及招錄員工等方面帶來很多不利影響,確保本案的相關賠償款項有效落實,經慎重評估,執行法官決定對被執行人某門窗公司暫不使用限制措施,并同意某門窗公司分期履行所有賠償款項。最后,被執行人某門窗公司已將全部賠償款和罰金履行完畢。

放水養魚,法檢聯手執行的創新方式推進被執行人履行了本市首例污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罰金和民事賠償,是執行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的體現,在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權威性、社會公眾利益實現的前提下,助推了涉案民企恢復造血功能,取得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也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的執行,做了一個良好的探索和實踐。

執行案號:(2020)滬7101執13號

撰稿人:宋廷津

案例六

李某某申請執行曾某某、上海某建筑裝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利用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調查收集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犯罪證據(松江法院)

【關鍵詞】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虛假訴訟 證據收集

【執行要點】

1.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發現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

2.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進一步調查收集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相關證據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案情】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滬0117民初2086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該調解書確認被告曾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貨款1,986,464元、逾期付款利息90,000元;被告上海某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對于被告曾某某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因曾某某、上海某建筑裝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李某某向松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松江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以(2017)滬0117執373號案件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松江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曾某某名下上海市長寧區**路**弄**號**室房屋。嗣后,因前序查封(2016)滬0117民初3082號案件在2018年3月執行完畢,該查封予以解除,本案遞進為正式查封。

2018年6月5日,松江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曾某某名下被查封的房屋,后松江法院刊登拍賣公告,于2018年10月16日10時至2018年10月19日10時在淘寶網上公開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同年10月11日,案外人趙某向松江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要求保護其合法承租權,松江法院依法駁回了趙某的異議,趙某遂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趙某稱其于2017年5月1日與本案被執行人曾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其承租上海市長寧區**路**弄**號**室房屋,租金為每月22,000元,從該租賃合同載明的時間來看,晚于本案的查封日期2017年2月15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此外,從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來說,趙某與被執行人曾某某之間本就熟識的情況下,每月租金22,000元的支付除了收據以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該租賃關系的真實性難以采信。故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鑒于本案租賃合同的簽訂、租金的支付、房屋的使用等均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趙某與被執行人曾某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犯罪嫌疑,執行法院決定進一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雖然在庭審中已經有重點地通過舉證、質證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作了審理,但由于趙某與被執行人曾某某拒不承認,所以尚未能取得足以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表面證據。同時,鑒于庭審中查明被執行人曾某某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為,在庭審結束后,法院決定對其適用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執行法官依法當場對其予以司法拘留。此舉有力地震懾了在場的原告(案外人)趙某,在事后的詢問中,趙某坦白了虛假訴訟的事實。次日,執行法官在拘留所提訊曾某某時,曾某某對其捏造租賃關系,意圖拖延房屋拍賣的事實供認不諱。執行法院根據雙方的供述,第一時間調取了相關錄像,取得了足以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初步證據后,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后曾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將上海市長寧區**路**弄**號**室房屋鑰匙交付松江法院,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程序。目前該房屋已拍賣成交,房屋變更登記、移交工作已完成,執行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評析】

實踐中,由于虛假訴訟的取證比較難,故被執行人通過執行異議虛假訴訟對抗執行的問題比較突出。本案審理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既處理了被執行人的拒不履行行為,又實現了進一步收集虛假訴訟證據的目的,彌補了民事訴訟中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調查取證方式上的不足,成功將被執行人繩之以法,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目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虛假訴訟的證據收集難題。

利用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實現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目的,主要優勢如下:第一,本案經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議庭發現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存有惡意串通虛假訴訟重大嫌疑,但按照民事訴訟舉證、質證規則難以收集到足以移送公安偵查的初步證據。如要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僅憑申請執行人的指證是不夠的,還要有相關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的佐證,而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是當事人(包括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的相應供述,這也是最難取得證據。第二,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需要相應的表面證據支撐,否則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不會馬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反而會打草驚蛇,給事后的偵查帶來難度。第三,當庭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不僅能震懾被執行人和案外人,而且能有效地隔離雙方,防止雙方串供,利用“囚徒困境”有效地進行分化瓦解,更有利于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調查取證,從而形成一定的初步證據,有利于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第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僅憑虛假訴訟嫌疑,不能對被執行人和案外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適用于對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或者妨礙執行行為的處理。經庭審調查,被執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依法應在執行程序中予以處理,對于該行為,既可以罰款,也可以司法拘留,既可以本案庭審中當庭處理,也可以事后處理。

拘留措施的適用貫穿于強制執行程序的全過程,選擇在異議之訴庭審結束后立即采取拘留措施能夠提高證據搜集效率,取得較好的證據搜集效果。本案中,庭審結束后立即采取拘留措施,一方面在彰顯司法權威的同時,對第三人(被執行人)曾某某、原告趙某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起到了震懾作用,另一方面將虛假訴訟參與的雙方相互隔離,杜絕了雙方繼續串通的可能,而對雙方的隔離詢問成為了本案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得以初步認定的關鍵。

本案為通過刑事制裁推進執行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往往因不動產價值較高,采取多種手段包括與案外人串通,捏造虛假事實抗拒執行等,造成房屋處置時間長、效率低、取證難,通過適用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來搜集相關虛假訴訟的證據為執行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本案被執行人最終迫于壓力主動騰房,法院拍賣得款一千三百余萬元,涉及被執行人的多起執行案件均得到了順利執結。

執行案號:(2017)滬0117執373號

撰稿人:魏延澤

案例七

單某等人申請執行侯某相鄰關系糾紛案——疫情防控背景下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推動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實踐(靜安法院)

【關鍵詞】

疫情防控 相鄰糾紛 基層治理 善意執行

【執行要點】

1.高效遏制公共衛生“毒瘤”的失序擴張體現了司法保障疫情防控的重要作用。

2.多方聯動行政職能部門統一行事推動了司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實踐。

3.相鄰關系與私人物權的雙重保護彰顯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現實意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情】

侯某與母親陳某長期撿拾垃圾及其他廢舊物品,并在家中及平改坡閣樓(公共區域)囤積,長年累月,侯某所住房屋已被垃圾及其他廢舊物品堆滿,無法正常出入房屋。大量垃圾、雜物也導致樓道內惡臭難聞,跳蚤、老鼠等“四害”橫行,衛生狀況極差,周圍鄰居怨聲載道。

鄰居單某等人不堪其擾,將侯某訴至法院。靜安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通風、采光、通行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故判決:一、被告侯某應清空其堆放在平改坡閣樓內的物品,恢復原狀;二、被告侯某應清空其屋內的廢舊電線、廢舊紙板箱、廢舊塑料制品等超出日常生活與居住所需所用的雜物。

1.執行準備情況。執行立案后,法院通過送達執行通知書、張貼公告等形式要求侯某主動履行義務,但其拒絕履行。為維護司法權威,法院擬開展強制執行,并數次走訪現場及居委,了解情況。分管院領導、局領導帶隊與街道等部門多次會商執行方案,動員被執行人家屬配合法院執行。

2.執行現場情況。本案的難點之一在于要在執行現場甄別超出日常生活與居住所需所用的雜物,然后進行清空處理。為此,靜安法院成立執行專班,由分管副院長視頻在線指揮,執行局領導帶隊現場督導,六名干警身著防護服等裝備到現場進行甄別,并安排街道環衛工人實施具體清理工作。外圍方面,由法警與公安干警協力拉起警戒帶,嚴格控制人員出入;環衛部門通過安裝在樓宇墻壁上的滑輪將整袋垃圾直接滑送到清運卡車上,減少清運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并做好后續的垃圾分類和消毒工作;消防、醫務、居委等隨時待命,以妥善應對火災或工作人員身體不適等突發情況,并做好當事人安撫工作。在法院統一指揮和各部門多方配合下,現場執行工作得以有條不紊的快速推進。

3.執行結果。經過四天的連續作戰,從被執行人家中累計清理出一千余袋垃圾,裝滿了九部卡車,原本被垃圾充斥完全不具備生活條件的房屋被清理得整潔干凈,數年不見天日的房間地板也迎來了久違的陽光。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均對執行過程及結果表示滿意,申請執行人專程向靜安法院執行局贈送錦旗以示感謝,被執行人亦承諾今后不再繼續堆積垃圾,本案得以解決。上海電視臺、上觀新聞、上海法治報等多家媒體均對本案進行了報道,獲得了社會大眾的廣泛好評。

【評析】

本案發生在全國上下防控疫情的特殊時期,被執行人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公共衛生安全,對社區基層疫情防控、居民居家健康等都會造成不利后果。為此,靜安法院充分貫徹落實司法保障疫情防控的有關部署和要求,通過大量走訪、協調和會商,縝密制定執行方案,聯動街道、環衛、公安、消防和醫護等多部門統一行事,精準拿捏相鄰關系處理和私人物品處置之間的平衡關系,以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積極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在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基礎上圓滿執結本案,也為涉公共衛生安全、相鄰關系糾紛等類似案件的執行和處理提供了有益經驗和良好借鑒。

一、高效遏制公共衛生“毒瘤”的失序擴張

本案中,被執行人的囤積行為已質變為影響公共衛生的“毒瘤”,除了刺鼻的氣味外,還滋生了難以計數的細菌、病毒,將對基層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后果,如不加以及時處置,很可能引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

為此,靜安法院從案件審理階段即著手準備后續執行預案,確保了從審判到執行的“無縫銜接”;執行階段,靜安法院拿出了周詳、嚴密的執行方案,將可能面臨的困難點及應對措施全部考慮到位,最大程度地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展開;在執行攻堅階段由院領導在線指揮、執行局領導帶隊督導、執行專班現場突擊“三位一體”構筑工作“主心骨”,執行干警發揚連續作戰的不怕難精神,克服“臟、亂、多、雜”等種種惡劣因素,最終高效完成了既定目標。從立案到執行完畢僅用時一個月余,確保了疫情期間“防疫”與“執行”兩不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和執行效率,為疫情防控期間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能動司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實踐

行政職能部門統一行事基層行政職能部門囿于權力邊界的限制,無法入室對雜物進行強制清理,只能采取上門約談等“柔性”方式開展工作,實際效果不甚理想,基層社會治理面臨“痛點”。而基層法院因其握有司法權這一公權力,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對于基層社會治理中出現的深層次的法律問題也確實需要法院以司法權作為強制性手段予以介入,以合法有效地破除各種法律障礙。但法院深入社區基層解決實際問題并非簡單的“案例分析與作答”,而是需要依靠眾多基層單位或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才能使司法權的效力更好地落到實處。

為此,靜安法院通過大量走訪工作,聽取各方意見,多次牽頭協調會商,縝密制定執行方案;在案件執行實施階段同時聯動街道、環衛、公安等多部門統一配合行事,不但化解了矛盾、定紛止爭,還充分利用好深入基層執行的有利條件,通過媒體開展了面向大眾的法治宣傳教育,正面影響了基層群眾的價值觀、是非觀,積極引導民眾共同愛護生活環境,有序參與社會生活。本案的執行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參與者、推動者、保障者,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規范指引社會行為、促進推動治理創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相鄰關系與私人物權的雙重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求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執行中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本案中,生效判決以“概括+列舉”的方式為執行的自由裁量留有合理空間,但在實際執行時仍會面臨價值甄別和物權保護的難題,因此,如何在清理雜物的過程中合理保留被執行人仍具有使用價值的私人物品,是本案的一大執行難點。

為此,靜安法院通過做足預案和臨場應對,精準拿捏相鄰關系處理和私人物品處置之間的平衡度。一方面,執行干警持視頻拍攝設備進入屋內,對清理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由干警憑借常人對物品的判斷進行初次甄別,同時邀請街道、居委等第三方參與對可疑物品的二次甄別,最大程度確保物品清理范圍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另一方面,充分尊重被執行人意見,在被執行人因故不能親臨現場的情況下,由其委托親屬進行物品甄別、取舍判斷及后續保管;對可能藏有現金、首飾等物品的皮包、匣子等,在被執行人親屬見證下當面打開,與其當面確認金額和數量并交付其保管,同步制作、簽署交付筆錄并輔以照片、視頻為佐證,確保對每一件貴重物品的清理都做到公開、透明,最大程度地降低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其能重新融入社會生活創造必要條件,讓執行不再只是冰冷的“手段”,而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保障”。

執行案號:(2020)滬0106執5727號

撰稿人:邵偉忠、張俊

案例八

上海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上海市某影劇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疫情防控期間矛盾激化案件的案結事了(虹口法院)

【關鍵詞】

全面執行 和諧執行 高效執行

【執行要點】

1.全面執行,體現營商環境的更高站位。

2.和諧執行,體現定紛止爭的更高要求。

3.高效執行,體現案結事了的更高目標。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案情】

申請執行人:上海某房地產公司

被執行人:上海市某群眾影劇院

原告上海市某群眾影劇院(以下簡稱群眾影劇院)為與被告上海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向虹口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相關補充合同、某房地產公司交還本市四川北路**號房屋(即群眾影劇院,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并支付租金、違約金等。審理中,某房地產公司提起反訴,以前期投入大量資金,但工程暫停、合同無法履行造成損失為由要求群眾影劇院支付違約金、返還預付租金并補償投資損失。虹口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明確:雙方解除合同及其補充合同;某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配合群眾影劇院收回系爭房屋,并將其轉租的四間門面房騰退后返還;某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門面房租金,自2013年9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每年30萬元計算,已付租金100萬元應在其中抵扣;群眾影劇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某房地產公司損失225萬元。

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二審判決維持其他判決內容,改判某房地產公司應自2015年4月2日起支付群眾影劇院門面房租金,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因群眾影劇院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某房地產公司于2020年1月,向虹口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虹口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后被執行人出具書面說明,對申請執行人已交還四間門面房予以確認,對已交還系爭房屋提出異議,其認為系爭房屋至今仍由申請執行人方的員工居住,一樓房內有床鋪及個人物品,二樓房門緊鎖無法進入,三樓、四樓均有物品未得清理,希望執行法院審查確認,并提供照片為證。對此,申請執行人予以否認,表示被執行人的“現場照片”非系爭房屋照片,而是附屬樓的照片。其曾臨時使用附屬樓三樓,但早就在2019年10月前撤離并在2020年2月10日前清空物品。

對于申請執行人是否交還系爭房屋,雙方存在爭議。雖然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不屬本案執行范圍,但執行法官不簡單地以案辦案、機械辦案,還是嘗試將矛盾糾紛一攬子解決。對于占有使用情況,因在疫情防控期間,無法上門。同時,由于居住人員均為外省市人員,春節前均已離滬回家,僅遺留有物品,無聯系方式。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對此,執行法官沒有消極等待,一方面指導雙方當事人研讀民事判決書相關載明內容,明確生效裁判載明的各自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提出執行方案,由申請執行人出具其公司無人居住的承諾書,被執行人擱置爭議,將賠償款先付至虹口法院代管款賬戶,在查明涉案房屋居住情況后,再結算賠償款。此方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同,被執行人將賠償款付至虹口法院。之后,經多方努力,被執行人終于聯系到居住人員。該些人員表示其為施工方人員,與申請執行人無關。現因疫情暫時無法回滬,遺留物品可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理。2020年3月11日,被執行人將相關情況告知執行法官,確認申請執行人已交付系爭房屋,同意發放賠償款,3月12日,虹口法院發還代管款183萬余元。案件執行完畢。

【評析】

本案案由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從判決看,雖然雙方互負義務,但因是某房地產公司作為權利人申請的執行,故本案的執行內容僅涉金錢部分的給付而不涉及行為部分的遷讓。如果就事論事,執行法官只需執行被執行人群眾影劇院的財產即可。但是,執行法官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從營商環境的更高站位、定紛止爭的更高要求及案結事了的更高目標,思考和做好本案的執行工作。期間,執行法官充分發揮和諧執行理念、充分展現群眾工作能力,說服當事人求大同存小異,在系爭房屋占有事實待查的情況,由群眾性影劇院先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最終,消弭矛盾化解糾紛,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本案通過高效執行,實現防疫執行兩不誤。在暢通司法服務保障“最后一公里”的同時,進一步優化了區域營商環境,為奪取疫情防控和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雙勝利提供了堅強的保障。

一、全面執行,體現營商環境的更高站位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提高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執行法官在本案執行中,從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作出將金錢及行為糾紛一攬子解決、案內及案外矛盾一次性化解的執行思路,并按這思路貫徹辦案全程,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司法保障。本案的執行結果,對于身為民營企業的申請執行人來說,實現了債權,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切實增強了獲得感。而對擁有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的群眾影劇院來說,擺脫近十年的糾葛紛爭,可以通過重謀發展,進一步擦亮歷史文化名片。

二、和諧執行,體現定紛止爭的更高要求

對于系爭房屋是否已交還,申請執行人認為這一事實,判決都已經確認。而被執行人則提供照片為證,認為申請執行人未交還。針對雙方當事人劍拔弩張、互不相讓的態勢,執行法官就相關情況進行了認真分析。基于當事人雙方矛盾由來以及執行爭議焦點問題,執行法官決定采用和諧執行方式,秉著“和”字訣執行法,執行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共同研究,最終確認兩個事實,一是申請執行人已搬出系爭房屋;二是確實有人占有使用系爭房屋,身份不明,但與申請執行人無關。解決了爭議焦點,究竟誰占有使用因涉及工程對接人員的離職又成為一個新問題。經三方再次研究,初步確定為改建工程的施工人員。至此,雙方矛盾進一步得到有效化解。

三、高效執行,體現案結事了的更高目標

申請執行人是否還占有系爭房屋這一問題搞清了,但居住使用的究竟是否為施工方人員還在排查中。由于這塊地方究竟有沒有人居住、誰在居住,雙方之前均未關注,管理“真空期”已幾年有余,所以排查遇到了很大的阻礙。在此情況下,執行法官沒有采取“等”的消極措施,而是充分發揮其群眾工作能力,要求當事人求大同、存小異,說服被執行人先行履行義務。考慮到實際情況,被執行人同意先將賠償款付至虹口法院,但也提出申請執行人作出承諾、待使用情況查明再發還代管款的相應請求。經過協商,雙方當事人均作出讓步,達成和解協議。最終,被執行人查清使用情況,同意虹口法院將代管款發還申請執行人,案結事了。縱觀本案,除案件本身包含的雙方矛盾激化、事實難查等執行難點外,更有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突發疫情不僅對社會經濟活動帶來嚴重影響,也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巨大考驗。此時,高效執行的價值尤為顯現。三個月的結案期,將司法為民宗旨落到了實處。

執行案號:(2020)滬0109執244號

撰稿人:劉萍

案例九

劉某某等12人與上海某航空公司勞動仲裁糾紛案——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涉疫情保障被執行人案件的體現(奉賢法院)

【關鍵詞】

善意執行 疫情保障 勞動報酬 復工復產

【執行要點】

1.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注重強化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2.加大涉民生案件執行力度,為服務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三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等12人。

被執行人:上海某航空公司。

上海某航空公司是一家專注于直升機航空救援的企業,其業務遍及全國多個省市。2019年,因該公司在規模擴張過程中,恰逢重要客戶與公司合作發生中斷,一度導致公司運營資金出現困難,出現工資緩發的狀況。該公司總部及各地分公司被拖欠勞動報酬的部分員工分別向北京、上海等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已經勞動仲裁調解尚未履行的當時有百余案件,總標的數百萬元。春節前已經有數十名員工向奉賢法院申請執行勞動報酬,該數十件案件全部執行完畢,同時承辦法官對該公司后續仍會有被執行案件的可能性有了一定的預判。春節后,在2月份劉某某等12名員工先后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法院)申請執行,該批案件總標的24余萬元。

奉賢法院充分運用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通過視頻談話的形式,執行法官、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三方在線對話,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12名申請執行人逐一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并通過“云端”系統在線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同時,執行法院將對協議履行全程“護航”,實現抗擊疫情與保障民生兩不誤。新冠疫情發生后,湖北省尤其是武漢市前線醫療防護物資呈現高度緊缺狀態,本案被執行人是直接保障疫情防控、在疫情防控前線運輸醫療防護物資的關鍵企業,該航空公司接到湖北省應急管理廳任務指示,派遣機組人員至湖北武漢一線,通過直升機多次運輸護目鏡、口罩、防護服、消毒水等緊急醫療防護物資至武漢、黃岡、鄂州、隨州等地。被執行人最終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在案件履行期內全部履行,法院也第一時間將案款發放給當事人,該批案件得到圓滿解決。針對該案的善意文明執行,奉賢法院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立即啟動綠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在院、局領導部署下,執行法官迅速與被執行人進行聯系,核實該公司參與疫情防控運輸的具體情況、目前拖欠薪資的總體情況、履行義務時的意愿以及履行碰到的困難等詳細信息。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執行通知申請書》及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文件,向法院說明,除了欠薪案件以外,運營資金周轉困難導致公司纏上了一些其他案件的糾紛,公司賬戶也早被其他法院凍結了;現在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公司尚未復工,生產經營無法正常開展,鑒于其肩負保障疫情運輸物資的重要使命,申請法院在這段特殊時期內,延緩采取執行措施。

2.強化運用雙贏理念,促成執行和解。疫情當前,必須全力保障防疫工作;事關民生,申請執行人權益也不容忽視。經過充分溝通和研判,這批案件的“解題思路”逐漸清晰:盡一切可能促成執行和解,實現疫情防控和保障民生雙贏。執行法官與申請執行人逐一電話聯系,“隔空”做起了和解工作。面對申請執行人的顧慮,執行法官先從和解意愿比較強的幾位“老面孔”入手,并通過申請執行人微信群釋放積極信息。與此同時,執行法官也向公司釋明,一旦達成執行和解,公司要如約履行,否則將承擔責任。幾經波折,申請執行人的顧慮終于打消,同意了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方案。

3.依托執行在線系統,云端簽署協議。12名申請執行人身處天南海北,又處在疫情特殊時期,簽訂和解協議存在困難。考慮到上述情況,執行法官利用上海法院“12368”微調解微信小程序,組織各方進行云端簽署。在法官主持下,法官、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三方共同進行執行在線談話,通過視頻連線,12名申請執行人全部逐一與被執行人就案件履行達成執行和解。

4.持續跟進后續工作,確保實際履行。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承辦法官并未放松對該批案件的執行,執行法官對案件逐一與被執行人工作人員進行核對案件具體情況,確保法院賬號準確無誤,并多次督促、提醒被執行人按時履行,同時與申請執行人逐一聯系,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準確的銀行開戶信息,便于案款的發放。被執行人最終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在案件履行期內全部履行,法院也第一時間將案款發放給當事人,該批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評析】

善意文明執行強調在民事執行中既追求執行結果是“好的”,強調執行工作客觀達到好的實際效果,還指“善于”執行,強調為了實現執行目的所采取的執行方式方法或手段措施合適和有效。善意文明執行的善表現在四方面:

一、善在“規范”

善意文明執行的前提是規范,即主觀上堅持平等、公正、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在客觀上也要踐行上述理念要求,堅持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以法律規范為支撐,公正司法、嚴格依法、善于執法,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二、善在“適度”

善意文明執行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手段必須適度,必須堅守比例原則,符合理性,即所采用的執行手段要與擬達到的執行目的相適應,保持均衡、適度,在有多種執行手段選擇時要盡量采用對當事人損害最小,或者負面影響最小,或者成本最低的手段。

三、善在“效果”

執行不僅要考慮案件事實、法律規定,還要考慮社會人情,實現天理、國法、人情協調統一。特別是當前疫情期間及疫情之后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形勢下,人民法院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盡量優先采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執行措施,同時,還要協調好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等之間的利益關系,著力營造和諧的執行氛圍,實現案結事了、多方共贏的良好效果。

四、善在“科技”

善意文明執行載體,要多運用信息化、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運用現代科技執行手段,既能有效降低執行成本,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又能便捷高效,以最快速度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效率。

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最后一個環節,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湖北省尤其是武漢市前線醫療防護物資呈現高度緊缺狀態。本案被執行人是直接保障疫情防控、在疫情防控前線運輸醫療防護物資的關鍵企業,奉賢法院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從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和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全力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為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與保障。

案例十

焦某某申請執行上海某塑料包裝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強化善意執行助力疫情防控(徐匯法院)

【關鍵詞】

善意執行 疫情防控 靈活措施

【執行要點】

1.強化聯動執行力,認真核查線索。疫情期間,被執行人提供該公司已被列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的線索,執行法院迅速與松江區經濟委員會聯系并實地開展走訪,實地核查線索。

2.找準利益平衡點,靈活采取措施。執行法院在確保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同時,靈活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保障被執行企業的正常經營,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并以此助力全國疫情防控戰。

3.密織動態跟蹤網,督促及時履行。依托網絡查控系統及被執行人定期報告,執行法院及時、全面掌握被執行人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更新履行能力評估指標,督促盡快履行判決義務,增強執行威懾力。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三條、第五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焦某某

被執行人:上海某塑料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公司”)、孫某某、張某某

孫某某因包裝公司經營需要,向焦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但是約定還款期屆至,孫某某卻無法償還借款,焦某某遂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徐匯法院”)。徐匯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滬0104民初20019號民事判決書明確:一、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焦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二、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焦某某以9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三、張某某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上海某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焦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因被告孫某某、張某某和包裝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焦某某于2020年2月3日向徐匯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后,因被執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故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曝光及網上追查等執行措施。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來信,稱包裝公司系新冠疫情醫用物資生產企業,經松江區經濟委員會通知,已被列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并于2020年2月7日0時起全面復工復產生產消毒液、洗手液等醫用物品的外包裝,懇請法院對本案執行予以特殊處置。執行法院遂在第一時間走訪松江區經濟委員會并前往包裝公司實際經營地核查,包裝公司正在生產消毒液、洗手液等醫用物品的外包裝,情況屬實。在防疫大局之下,鑒于被執行人包裝公司的企業性質特殊,經合議庭評議并向相關領導匯報情況后,執行法院征申請執行人意見后,決定不對被執行人包裝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款進行凍結扣劃,亦不對其生產中的原材料及成品進行扣押變價。同時,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孫某某名下的房屋及車輛進行了查封。

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后,執行法院及時追蹤情況,定期向被執行人了解生產經營情況,適時詢問履行意向及履行能力,并就上述情況及時反饋申請執行人。2020年6月,在全國防疫形勢好轉的大背景下,被執行人包裝公司主動向本院履行了全部債務,該案順利執結。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明確指出,在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的同時,要注意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證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中,在新冠疫情防疫大背景下,執行法院在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的同時,充分考慮被執行人包裝公司作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的特殊性,靈活采取強制措施,保障被執行人企業生存發展,助力疫情防控戰。

一、強化聯動執行力,認真核查線索

本案中,被執行人在來信中明確該公司系新冠疫情醫用物資生產企業,且被列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執行法院根據最高院《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及上海高院相關工作部署,確保執行工作不停歇,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執行法官第一時間與松江區經濟委員會取得聯系,并實地走訪。松江區經濟委員會對執行法院詢問的情況予以一一核實,并提供公司相關情況,便于現場勘查。后,執行法官迅速趕赴公司實際經營地,現場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廠房內現有設備、設施等動產信息。

二、找準利益平衡點,靈活采取措施

本案中,在全國上下齊心協力抗疫的過程中,執行法院考慮到被執行人包裝公司的企業性質特殊,如果凍結該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款,扣押并變價處理原材料及成品,不僅僅不利于包裝公司的正常經營,導致公司陷入經營困境,還會對當前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在綜合考慮時局因素、執行情況和被執行人配合度的前提下,執行法院快速反應,決定暫不對被執行人包裝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款進行凍結扣劃,亦不對其生產中的原材料及成品進行扣押變價,而是合理選擇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孫某某名下的房屋及車輛進行查封。

三、密織動態跟蹤網,督促及時履行

為防止被執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強化執行威懾力,執行法院除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定期發起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查詢外,還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匯報包裝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充分評估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督促被執行人在條件具備時履行判決義務。同時,執行法院將獲取的信息及時反饋給申請執行人,通過法律釋明和情緒安撫,爭取申請執行人的支持和理解。

本案通過“認真核查線索、靈活采取措施、督促及時履行”三步走,給被執行人留有“一線生機”,避免社會資源浪費。在疫情防控態勢有所好轉的情況下,被執行人主動繳納全部執行款,最終實現了案結事了的目標。

執行案號:(2020)滬0104執519號

撰稿人:胡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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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20年度“執行不能”五個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實業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

仲裁糾紛案(二中院)

案例二 秦某某申請執行孫某某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海事法

院)

案例三 倪某等13人申請執行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

糾紛案(寶山法院)

案例四 杜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移送執行

案(青浦法院)

案例五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

司廣告合同糾紛案(長寧法院)

案例一

上海某實業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

仲裁糾紛案(二中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5日,上海某實業公司與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簽訂《物資購銷合同》,因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履行剩余貨款人民幣200,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償付義務,根據合同仲裁條款的約定,上海某實業公司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青島仲裁委員會作出青仲裁定(2019)第420號仲裁裁決書。因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到期未履行裁決書確定的償付義務。2020年8月12日,上海某實業公司向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中院立案執行后,于2020年8月14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股權、證券等發起查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還向被執行人郵寄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亦被退回。后二中院赴被執行人的注冊營業場所寶山區雙城路803弄10號1802室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該地址不是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地。

之后,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經查,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確為被執行人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企業法人,現分公司未能履行償付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分公司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二中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裁定追加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并對其財產進行了調查。查明其名下有銀行存款合計49,551.75元,并凍結。但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二中院赴其經營地址寶山區真大路454號601室進行了現場調查,雖然該地址登記有其公司名稱,但已人去樓空。又赴其注冊地崇明區城橋鎮秀山路101號5號樓E區5216室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該地址有其他公司在經營,附近公司均反映從未有該公司在該處經營。二中院在依法扣劃銀行存款發還申請執行人后,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查明的財產情況和實地調查情況,并釋明無新的財產線索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有新的財產線索時可以再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沒有期限限制。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

二、評析

本案中分公司的實際欠款及違約金等已達20余萬元,申請執行人考慮到分公司的履行能力,在仲裁中為促成調解已主動放棄違約金和部分貨款,但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義務,且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已存在不履行債務可能。在分公司無財產的情況下,二中院又依法追加其總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但總公司也無足夠財產清償債務。執行法院窮盡了一切執行手段后仍不能執行,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本案執行程序清晰合規,執行措施準確完整,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勝訴利益,具有較大的實踐借鑒意義。

第一,合法依規,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本案被執行人為分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法院查詢其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后,依據法律規定,其總公司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執行法院遂依法追加其總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其清償分公司的債務。

第二,盡心盡責,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對本案分公司的執行,執行法官窮盡各種執行措施,通過線上查詢、電話聯系、12368訴訟平臺、線下實地調查等措施均未能聯系到被執行人,亦未發現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地及可供執行財產。同時已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仍執行未果。

第三,明理釋法,贏得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的充分理解。執行法院依法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已查詢的財產情況和實地調查情況,還有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申請執行人表示充分理解,在無新的財產線索情況下,同意執行法院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執行案號:(2020)滬02執1043號

撰稿人:張利余

案例二

秦某某申請執行孫某某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海事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8日,孫某某所有的漁船和秦某某所有的漁船發生碰撞事故。2017年3月2日,贛榆漁港監督局出具了碰撞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孫某某所有的漁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了(2018)滬72民初3515號民事判決,判令孫某某內向秦某某賠償修理費、船期損失、評估費合計人民幣115284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因孫某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2020年3月30日秦某某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通過網絡財產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船舶、證券、互聯網銀行存款等發起財產查詢,網絡凍結并扣劃了被執行人孫某某存款人民幣9008.86元。除此以外,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多次赴被執行人住所地實地調查,在連云港市贛榆區海洋與漁業局查詢到孫某某已于2017年底將涉案漁船賣予他人;經向涉案漁船買受人調查,賣船錢款以抵債和現金形式交易,賣船款去向不明;走訪當地派出所和村委會得知,孫某某已離開住所地,一直未歸,下落不明;赴孫某某家調查,其家人住房簡陋,以為他人織補漁網維持生計,家庭較為貧困。

2020年9月,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約談,告知其執行情況,法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法官詢問申請執行人是否有新的線索提供,如沒有新的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有新的執行線索時再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對法院的執行工作表示認可,并表示沒有新的線索可以提供,同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評析

本案中,碰撞事故發生之后,相關部門出具了碰撞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孫某某應承擔船舶碰撞事故的全部責任。秦某某未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亦未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導致孫某某將涉案漁船賣予他人,賣船款以債務抵消和現金方式支付,孫某某離家外出下落不明,最終導致案件執行不能。此類案件要從根本上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首先應防患于未然,在相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時,應爭取對方提供保證、抵押和質押等擔保自身債權的實現;其次,事故發生后如賠償協商不成,應盡快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并依法在訴前、訴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控制對方的相應財產;最后,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也應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聯系方式、財產線索等信息,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避免執行不能的情況發生。本案案件執行啟動后,法院即通過線上線下同步展開財產查控,多次當地赴海洋與漁業局調查、走訪派出所和村委會、詢問涉案船舶買受人及相關人員、探查被執行人住所地,窮盡各種執行手段,仍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按照法律規定,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后,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案號:(2020)滬72執42號

撰稿人:董曉南

案例三

倪某等13人申請執行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寶山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原告倪某等13人分別與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健康管理公司)簽訂《某健康管理公司功勛會員合同書》,原告向被告繳納3萬元健康服務保證金成為功勛會員,被告提供原告自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為期三年的健康管理與服務,包括健康講座、旅游交流等活動,但不到一年時間,被告公司人去樓空。13名原告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寶山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各原告會員費29900元。判決生效后,因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倪某等13人向寶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查明,倪某等13名申請執行人均系60至80歲之間的高齡老人,部分人員身有殘疾,還有部分人員系同一家庭成員,損失較大。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股權、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原經營場地系租賃而來,現已另租他人。執行法官在線約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蔣某,蔣某稱其人在四川老家,近期不會來滬,并表示公司早已停止經營,沒有履行能力。蔣某同時表示,公司幕后老板是熊某,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黃浦檢察院羈押。后寶山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雖然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寶山法院找到了案件的兩個突破口。一是,被執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蔣某系公司唯一股東。執行法官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追加蔣某為被執行人;二是,被執行人蔣某所稱的幕后老板熊某,是否能夠代替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第三人蔣某被追加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后,通過調查也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在執行過程中,寶山法院與寶山檢察院聯合提審了案外人熊某。熊某自愿代替被執行人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償還人民幣39,000元,由13名申請執行人各受償3,000元,余款無力支付。至此,寶山法院已窮盡了所有的執行措施。經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均表示同意。

二、評析

本案被執行人屬于“無場地、無財產、無人員”的三無企業,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較多,且均系高齡老人,訴訟能力有限,執行過程中,法院要更加注重釋法析理和對當事人情緒的穩控。雖然法院對被執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窮盡調查措施后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但亦找到了案件的兩個突破口。最終,蔣某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但仍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熊某則同意補償給每個申請執行人3000元,案件部分執行到位。至此,執行法院已經窮盡了一切執行手段,但案件仍然不能全部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認可,亦無法提供財產線索,案件可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不能”的案件,重點在于“法院窮盡了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執行到位。如何判斷“法院窮盡了執行措施”?本案是一個很好的參考。查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的企業,人在外地的法定代表人,還有仍在羈押的所謂“幕后老板”,幾乎是沒有到位希望的執行案件。但是為了維護13個高齡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執行法官還是做了大量的工作。除了常規財產調查工作外,執行法官還引導申請執行人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借助檢察院的力量共同提審“幕后老板”。雖然案件最終沒能全部執行到位,但申請執行人受償了部分錢款,也認可執行法官確實窮盡了執行措施。通過該案,也提醒大家,特別是老年人,在社會生活中應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

執行案號:(2020)滬0113執29號

(2020)滬0113執恢862號

撰稿人:王麗輝

案例四

杜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移送執行案(青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起,被告人杜某非法參與陳某某、任某某等人“套路貸” 惡勢力犯罪集團,負責放貸、平賬、催收等輔助性工作,參與實施詐騙犯罪既遂金額51.5萬余元,實施敲詐勒索未遂金額132萬余元,并從中獲利。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名被害人。

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銀行存款、車輛、房產、股權、證券等財產項目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等措施。并及時到監所提審被執行人,提審中,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釋法明理,明確告知被執行人須按照刑事判決書內容履行退賠、繳納罰金義務及拒不申報及隱匿財產的法律后果。此外至被執行人戶籍地調查相關情況但均無可供執行財產。鑒于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在獄中服刑,無法工作并獲取收入,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評析

當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刑事案件越來越多,且大都已陸續進入執行階段。此類案件,因被告人前期揮霍等原因,許多案件刑事涉財部分的清償比例有限。且由于被執行人獄中服刑,沒有收入,所以較之普通民商事案件執行,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不能的情況更為多見,本案即屬于此類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不等同于執行難。執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控,并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這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于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執行難”,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本案中,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深入調查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做到財產線索不遺漏,但本案被執行人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獄中服刑,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故執行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對于涉刑事案件執行不能的情況,法院也要多措并舉,妥善處理。一是強化財產查控,統一案件管理。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調查力度,在全面采取查、扣、凍措施的基礎上,豐富傳統調查手段,通過提審、走訪等各種傳統調查方式,深入挖掘財產線索,不斷降低被執行人財產隱匿的可能性。同時,拓寬線上線下財產線索渠道,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盡快啟動評估拍賣工作,加快財產處置進度,提高執行到位率。二是加強內外溝通協調,形成聯動執行合力。對于涉及到如動產查封、扣押等執行問題時,及時與刑事審判庭和相關部門進行共同會商,必要時可邀請公安、檢察等共同參與研判。強化與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溝通交流,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形成執行合力。三是做好宣傳引導。加強對“執行不能”案件有效宣傳,通過發布執行宣傳紀實片、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的方式對執行不能進行有效的解釋和分析,引導社會對執行不能形成科學理性的認識。

案號(2020)滬0118執6185號

撰稿人:張嵩、嚴文琪

案例五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長寧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長寧法院依法作出(2019)滬0105民初14505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確認被告退還原告廣告費50,000元、違約金及遲延履行期間的逾期利息。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長寧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立案后,長寧法院隨即向被執行人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長寧法院向自然資源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中心、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保險部門等多處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證券、保險、銀行存款等財產線索。執行法官還對被執行人公司注冊地崇明區進行實地調查,被執行人并不在此經營。此后,又走訪被執行人公司實際經營地奉賢區,也未在該地實際經營。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還提供了被執行人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經營辦公的地址,該院第一時間委托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前往調查,也未發現被執行人公司在該地經營。因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無居住地,戶籍地為山東德州,該院再行委托其戶籍地法院進行調查,發現其戶籍地址已搬遷,無法找到法定代表人。之后執行法官又通過其他方式了解到被執行人公司已經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且自2020年1月20日起就未辦理過納稅申報。

2020年9月,執行法官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告知其執行法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并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以及其他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認可,并表示無法提供新的財產線索,放棄申請執行轉破產程序,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向其再次釋明如有新的財產線索可再申請恢復執行,并且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有效期間兩年的限制。

二、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在執行中,執行法官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進行網絡查控、傳統查控、實地走訪、委托調查,并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充分聽取了申請執行人對本案的意見,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查找財產線索的義務和申請執行轉破產的權利,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認可和理解,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案在一審期間即對被告進行公告送達,后作出缺席判決。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已經窮盡強制執行措施、窮盡財產調查手段,仍無法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線索,遂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系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執行案號:2020滬0105執1384號

撰稿人:長寧法院執行局 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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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執行失信聯合懲戒五個典型案例)

執行失信聯合懲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某申請執行汪某等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浦東法院)

案例二 沈某某申請執行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案例三 王某等申請執行上海某科技公司勞動仲裁糾紛案(黃浦法院)

案例四 上海某甲檢測中心申請執行上海某乙檢測中心服務合同糾紛案(金山法院)

案例五 鄒某申請執行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嘉定法院)

案例一

周某某申請執行汪某等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浦東法院)

一、基本案情

關于周某某申請執行汪某等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浦東法院作出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9800號民事判決,判令:汪某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周某某人民幣30027.41元。浦東法院在2013年初次執行中,因被執行人查找不到、其名下又查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最高法院出臺有關失信被執行人司法解釋后,浦東法院于2016年5月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通過浦東新區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將其推送至大數據平臺。2020年春節后,被執行人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被告知已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購車資格受到限制。被執行人主動聯系執行法官,在知曉相關信用懲戒的法律后果后,其主動到庭履行全部義務,執行法院遂刪除其失信信息。

二、評析

1、浦東新區法院依托新區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從源頭治理出發,將失信名單推送至新區大數據中心和“誠信浦東”平臺,推動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局面。

2、新能源汽車逐步受到市場青睞,尤其在上海可以申領免費牌照,更是購買熱點,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應與時俱進、逐步深化,使其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才能敦促規避執行、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真正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案號:(2020)滬0115執恢2574號

(2013)浦執字第4456號

撰稿人:趙力銳

案例二

沈某某申請執行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青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沈某某與陳某因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在青浦法院的主持下,雙方于2019年4月11日達成調解協議:陳某應分期支付沈某某貨款共計2萬元。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沈某某申請執行。陳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青浦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經查,被執行人陳某持有中國銀行透支額度為12萬元的白金信用卡頻繁大額消費,且該卡號未在執行網絡“總對總”查控系統中反饋。執行法官遂就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卻仍能享有大額信用卡高消費以及賬戶遺漏反饋等情況,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制發滬青法建[2020]第2號司法建議書,建議:一、全面對接“總對總”查控系統,完整反饋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避免 “木桶效應”的發生;二、完善信用卡額度浮動管理制度,對接法院失信限高聯合懲戒體系,避免造成信用卡信用體系與法院失信名單相矛盾、“信用卡用戶無信用”的局面;三、核查異常交易,維護信用卡交易秩序,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司法建議發出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整改,派員至青浦法院致謝,并就青浦法院指出的問題,及時提交系統研發,并計劃通過最高法院執行局指揮信息室專線,將失信限高信息嵌入行內系統。針對本案被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時協助采取了信用卡降額、止付等措施,配合法院執行。在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高壓下,被執行人陳某履行了全部義務,法院依法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二、評析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中重要協助執行單位,對法院執行工作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執行案件的辦理不僅依托各大銀行在“總對總”查控系統的全面反饋,亦需要金融信用體系與法院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的精準對接。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就失信被執行人的開銷戶、貸款等方面作出相應限制,取得了良好的失信聯合懲戒效果。

本案中,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授信類賬戶的協助執行作出了嘗試,并通過將失信、限高人員名單引入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不僅更好地對接了法院失信聯合懲戒體系,避免“信用卡用戶無信用”的局面,也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統一和兼容提供了方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篩選、風險防范有著重要的指引作用。

執行案號:(2019)滬0118執6660號

(2020)滬0118執恢428號

撰稿人:倪圣哲、王奇

案例三

王某等申請執行上海某科技公司勞動仲裁糾紛案(黃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王某等與上海某科技公司勞動仲裁糾紛八個案件,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效力,仲裁裁決書確認:上海某科技公司應支付王某等八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八個案件合計標的額約為52萬元。

因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王某等八人向黃浦法院申請執行。黃浦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中,黃浦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中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后發現,被執行人上海某科技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中有79856元存款,法院依法扣劃并發放給了申請執行人。

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享有多項專利,執行法官前往國家知識產權局查封了被執行人持有的20項專利。后被執行人代理人到庭表示,公司經營不善,無能力支付員工工資,僅有存放在浙江寧波某倉庫中的一批元器件物料,并表示這些物料雖然采購價格較高,但市場有限,自行變現較為困難。為了盡快將員工工資執行到位,執行法官立即前往寧波,現場查封這些元器件物料,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并委托評估公司對上述物料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價格為46萬元,法院依法啟動了拍賣程序,但評估拍賣程序耗時久、變現可能性較低。與此同時,執行法院鑒于未主動申報財產,且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法定代表人郭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因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造成無法辦理銀行貸款、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造成出行不便,2020年6月,被執行人主動到庭,表示希望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要求法院暫緩拍賣程序,并解除對其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6月30日,被執行人按期全額支付了八名員工的工資,案件全部執行完畢,法院解除了對被執行人的所有強制執行措施。

二、評析

本案為涉民生案件,執行難點在于被執行人公司經營不善,除了賬戶中7萬余元存款外,專利權、元器件物料等評估拍賣程序耗時久、成本高,且變現可能性較低,申請人未拿到工資,情緒較為激動。本案中,執行法院通過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行動,加大案件的執行力度,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措施,加快財產處置速度,安撫申請執行人的情緒;同時,更重要的是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借助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種種限制,發揮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動懲戒威力,從而促使被執行人主動籌款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執行案號:(2019)滬0101執6590號等

撰稿人:張銀雅

案例四

上海某甲檢測中心申請執行上海某乙檢測中心服務合同糾紛案(金山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甲檢測中心申請執行上海某乙檢測中心服務合同糾紛,經金山法院(2018)滬0116民初238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上海某乙檢測中心應支付上海某甲檢測中心檢驗費72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

執行中,因被執行人上海某乙檢測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金山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現任法定代表人羅某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后申請執行人上海某甲檢測中心向金山法院提交申請,要求認定被執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謝某為影響本案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執行人還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金山法院經審查,結合本案雙方合作期間所有業務均由謝某直接參與、管控;謝某簽署相關債權債務確認文件等情況,從本案債權債務產生時間、被執行人及其投資方在本案債權債務確認前后工商變更登記的明顯特征,認定被執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謝某系本案中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故依法對謝某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之后,謝某提出了執行異議和復議,均被法院依法駁回。

2020年7月,謝某主動聯系該案執行法官,作為被執行人的受托人表示自愿代付執行和解款項,至此案件得以執行完畢。

二、評析

執行中,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旨在督促其盡快履行單位義務及防止單位財產不當減少。實踐中,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訴訟前后存在變更行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被變更為與單位債務履行無影響的其他人,如年邁的老年人、公司職工等,若只是簡單地對被執行人的現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并不足以對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產生實質影響,難以推動案件的解決。本案通過結合立法目的,基于相關人員在涉案債權債務形成、合同履行、債務確認等期間的職務、身份以及行為性質、影響、后果進行綜合判斷,將被執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認定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促使案件順利執結。同時,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相關義務后,及時撤銷、刪除相關失信、限制高消費措施。

隨著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限制消費系統的線上功能進一步升級,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將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落到實處,通過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四類人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影響日益顯現,該案作為失信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并樹立了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果。

執行案號:(2019)滬0116執63號

(2020)滬0116執恢21號

(2020)滬0116執恢532號

撰稿人:趙軍燁、李旭峰

案例五

鄒某申請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嘉定法院)

一、基本案情

鄒某與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經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4民初21049號民事判決,判決張某應支付鄒某房款人民幣13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判決生效后,張某未主動履行義務,鄒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嘉定法院依法對張某采取限制消費并將其納入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2020年6月,張某外出購買機票,被航空公司系統自動對比為失信被執行人,故而無法購買機票。2020年7月初,張某主動聯系執行法官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嘉定法院依法刪除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二、評析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視案件具體情況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亦即俗稱的“老賴”,隨著我國的信用體系配套建設逐漸完善,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范圍越來越廣,被納入失信名單后其出行受到極大阻礙。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積極利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敦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本案得以順利執結,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案號:(2020)滬0114執3635號

撰稿人:吳曉麗

見習記者 | 謝錢錢

編輯 | 謝錢錢

原標題:《股東查自家賬卻被拒門外,上海執行法官先禮后兵,最后一招打通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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