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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鏟除“洗稿”要提高法律代價,更要明確法律定義
自媒體時代,“洗稿”無疑是一大公害。媒體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存在“洗稿”生意鏈,“人工+機器”的雙軌“洗稿”模式,使諸多原創文章被“拆解拿走”。“洗稿”軟件和一些做“偽原創”的網站稱可在不改變語意的情況對文章進行分詞,自動對段落中的文字順序調整、對詞語刪減替換,實現“洗稿”。
同時,近日一起判罰案例值得注意,1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成文娟披露了一樁利用“洗稿神器”抄襲他人文章的案件,判決被告杭州快憶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過“后羿采集器”提供偽原創服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
很多人都有過同樣的體驗,總有一些爆款文章看起來很“眼熟”,雖然在不同地方都看到過這篇文章,但卻都無一例外標注著“原創”,這就是所謂“洗稿”。對于普通讀者來說,看到“洗稿”文章,就像是被人騙著嚼了一遍剩菜,不僅毫無營養,而且令人望而生厭。對于原創作者來說,這不僅是一種粗暴的侵權,更起到了“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畢竟,相比起辛辛苦苦的“碼字”,以復制粘貼為主的“洗稿”簡直太輕松。
有目共睹的是,“洗稿”產業雖然飽受詬病,但卻在一片口誅筆伐中不斷壯大。表面上看,這是因為市場需求過于龐大,其實,更深層次的問題是違規成本太過低微,甚至,就連判斷違規與否的標準都很模糊。
早期的“洗稿”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體力活”,以“搬運”為業者拿到別人的原創稿件,然后進行內容拆解、文字替換,即使組建了龐大的“搬運隊伍”,受精力和效率所限,“洗稿”規模終究是有限的。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利益誘惑面前,“洗稿”產業已大踏步跨進智能化操作的“2.0時代”。擺脫了“手工操作”的技術限制之后,“洗稿”產業迅速呈現出規模化趨勢,一支“搬運隊伍”操控成百上千個賬號已不是什么難事。在此過程中,“洗稿神器”起到了助紂為虐、推波助瀾的巨大作用。
以“洗稿神器”為名,形形色色的“偽原創”工具,一方面降低了“洗稿”的難度,另一方面則拉低了“洗稿”的收益。“洗稿”難度降低,意味著誰都可以從中分一杯羹,“搬運隊伍”日益壯大,必然意味著酬勞越來越低。于是,要想賺取更多的收益,就必須更加密集地“洗稿”,由此炮制出大量“偽原創”。內容為王的現實背景中,原創作者的生存環境因猖獗的“洗稿”變得日益逼仄,無論是從保護知識產權,還是從維護網絡秩序的角度出發,都有必要加以強力糾偏。其中第一步,莫過于先鏟除那些助紂為虐的“洗稿神器”。
以“洗稿神器”為關鍵詞搜索,網絡上可以看到大量的廣告宣傳。以“神器”為名,開發制作者自然不遺余力進行宣傳推介,然而“洗稿神器”滿天飛的局面,令人感到費解:如果說甄別“洗稿”尚且具有一定技術難度,“洗稿神器”近乎赤裸裸的宣傳本身就是一種挑釁,為什么沒有得到及時的制止和懲戒?就此而言,余杭區法院的此次案例頗具標本價值——炮制“洗稿神器”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懲戒。
然而盡管“后羿采集器”被認定違法,對于其肆無忌憚對微信文章進行“洗稿”的惡劣行為,最終賠償款也只有區區10萬元。新的《著作權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將大幅提高至500萬元。隨著賠償額的大幅提升,或將讓“洗稿”者感受到切膚之痛。以此為背景,有必要盡快針對“洗稿”行為明確清晰的法律定義——提高“洗稿”的法律代價,首先就應該明確什么是“洗稿”。
(原題為《鏟除“洗稿”:提高法律代價,更要明確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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