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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靖邊玉米案:農民受托制種未備案,被判非法經營罪獲刑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衛佳銘
2021-01-13 17:31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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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一樁制種生意找上了當時61歲的內蒙古農民周瑜。來者名叫“張明召”,自稱是遼寧某種業公司經理,他想委托人在陜西省榆林市靖邊縣紅墩界鎮聯系農戶,開展玉米種子種植。

合作項目上馬半年后,農戶生產的37萬斤種子因純度不夠被拒收。更糟糕的是,因未向相關部門備案,周瑜先后被靖邊縣農業局處以兩次行政處罰,后又被判非法經營罪入獄。

周瑜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月12日,榆林中院對此案二審宣判,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即周瑜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警方在偵查時發現,張明召郵寄給周瑜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中,甲方遼寧鐵農象育種業有限公司(下稱“象育種業”)的農作物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委托書等資料所加蓋公章均系偽造。

二審辯護人認為,周瑜系受人雇傭,沒有非法經營的主觀故意,且所制種子均被種植農戶從加工企業拉回后自行處理,并未作為種子流入市場,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針對二審裁定,周瑜家屬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將繼續向榆林中院和陜西高院提出申訴。

周瑜作為委托人與農戶簽訂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書

未經備案制種3000畝,被處兩次行政罰款

周瑜1956年生于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高中文化,是一位農民。2017年春天,通過好友金建國介紹,他結識了遼寧人張明召。據周瑜供述,張明召大約四十來歲,東北口音,自稱是遼寧鐵農象育種業有限公司經理,有意在陜西靖邊繁殖玉米種子。

金建國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當時商量參與委托制種的共三人,周瑜負責聯系基地,聯系農戶簽訂育種合同,另一參與者王子偉負責開車發放種子和農戶酬勞的結算,“張明召提供種子親本,我們三個掙的都是服務費,按照實收每斤玉米種子抽成3毛錢”。這一說法也得到了王子偉和周瑜的證實。

2017年4、5月份,張明召先后兩次通過快遞給周瑜郵寄了遼寧鐵農象育種業有限公司主要農作物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農作物品種審定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玉米種子生產合同書等相關材料。周瑜稱,所有合同寄來時都已經蓋好了公司的印章,之后,他開始聯絡靖邊縣紅墩界鎮爾德井村、聯合村、席季灘村、圪洞河等地種植戶,并簽訂合同。

在案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顯示,甲方為遼寧鐵農象育種業有限公司,周瑜為甲方委托人,農戶為乙方。甲乙雙方約定,由周瑜提供甲方自主知識產權凱元3073玉米種子親本,每畝墊付價值100元的玉米專用肥,玉米種子親本按照每斤10元計算,收獲時按每斤2.6元收購。

當年玉米成熟后,周瑜又與靖邊縣碩紅農業開發公司負責人賈漢良簽訂烘干加工合同,并由其本人承擔加工費。

《種子法》第38條規定,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依據周瑜2018年4月12日向靖邊縣農業局提供的制種田田間檔案統計,2017年的該次制種共計2954畝,但未向農業局種子管理站備案。周瑜稱,他曾拿著張明召提供的資料前往靖邊縣農業局,工作人員告訴他必須出示原件,但張明召后續未提供,因此備案沒有成功。

2017年5月,靖邊縣農業局執法人員在春季種子基地檢查過程中,發現私自育種的情況,并于當年6月6日對周瑜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限定其3日內糾正。那之后,周瑜等人仍未備案,當年9月8日,靖邊縣農業局再次對周瑜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并罰款5000元。

靖邊縣公安局出具的不立案理由說明 

公安局一度不予立案,檢察院通知立案后一審被判刑

2017年底,按照合同約定,種植農戶將各自種植的玉米種子運送到靖邊縣碩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烘干。

周瑜稱,張明召在檢驗后,以種子純度不夠為由,提出拒收。按照此前合同約定,如種子質量不達標,將由農戶自行處理。當時,周瑜已為制種墊付了肥料和加工費用,總計約數十萬元。

玉米種子遭拒收后,2017年12月16日,靖邊縣農業局接到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稱有人在靖邊縣域內私繁亂制登海605玉米種,指向的正是周瑜受委托制種一事。登海種業在舉報函中寫道,在未得到權利人的相關許可授權的情況下非法繁育玉米雜交種,侵犯了該公司權益。2018年2月8日,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遼寧鐵農象育種業有限公司、周瑜等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5個月后,原告公司申請撤訴。

這期間,靖邊縣農業局接到舉報后隨即介入調查,先是將作為證據的37萬斤玉米種子封存在碩紅農業公司院內,并在5天后委托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對封存樣品進行鑒定,結論為:送檢樣品與登海605近似,僅有一個基因點位存在差異。對檢測結果,周瑜表示不服,并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

早在2017年12月16日,得知制種公司出問題,尚未拿到種子款的20余戶農戶蜂擁至碩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要求把種子拉回自行處理。碩紅農業開發公司負責人賈漢良稱,當時他報了警,派出所民警到來后,同農民進行協商,最終3714袋(每袋100斤)玉米種子全部被農戶拉走。接受調查的農戶在筆錄中稱,這些玉米種子或被拿去喂羊,或被當作商品糧販賣。2018年5月29日,靖邊縣種子管理站告知周瑜,玉米種子無法重新鑒定。同年6月15日,靖邊縣農業局將周瑜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種子一案,作為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或其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等)的刑事案件,移送至靖邊縣公安局。一個半月后,靖邊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理由是:農戶的玉米系自行送往烘干廠,周瑜沒有完成收購,且2018年2月8日西安中院已對山東登海公司訴周瑜立案調查。

2018年11月7日,靖邊縣檢察院出具通知立案書,認為公安未對周瑜向玉米種植戶賣玉米親本種子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同月29日,靖邊縣公安局開始立案偵查。

2019年10月29日,周瑜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準逮捕。2020年3月26日,周瑜被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17年春,周瑜在未進行主要農作物生產經營備案的情況下,聯系靖邊縣紅墩界鎮爾德井村、聯合村、席季灘村、圪洞河等地種植戶種植玉米種子,涉嫌非法經營罪,經靖邊縣物價局認證中心評估,案涉的玉米種子37萬斤估價為444000元,即周瑜非法經營數額。

2020年9月11日,靖邊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瑜非法經營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周瑜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相關部門備案進行制種,被相關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兩次后,仍不改正,其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與此同時,一審法院認為,案件中玉米種子均被種植農戶從加工企業拉回后自行處理,收購行為并未完成,所制玉米種子也未流入種子市場,故公訴機關以未完成收購的玉米種子鑒定價值確定非法經營犯罪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還查明,2017年春,周瑜曾向紅墩界鎮農民收購玉米種子26000公斤,經鑒定玉米種子轉基因檢測結果為陽性,價值共計169000元。2017年10月23日,周瑜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取保,2018年8月,宣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7萬元。因此依法撤銷緩刑,前罪后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8萬元。

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報告,證明張明召提供給周瑜的合同資料印章系偽造。

甲方偽造印章“仍在偵查”,二審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張明召郵寄給周瑜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資料中,甲方公司農作物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委托書等資料所加蓋公章經鑒定均系偽造。

真正的遼寧鐵象育種業有限公司會計關某超證言稱,張明召并不是該公司員工,“只是曾經幫我們公司賣過玉米種子”。該公司股東代表付某兵則表示,從2016年3月起公司就停止生產制種,也沒有更換過印章。

周瑜辯護人告訴澎湃新聞,構成非法經營罪客觀上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1.違反國家規定2.存在法定的非法經營行為3.擾亂市場秩序4.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且主觀上須有非法經營的故意。

辯護律師認為,張明召向周瑜隱瞞了種子經營許可證未辦理的事實,并提供了虛假復印件,導致后者備案失敗,因此不能認定周瑜主觀上有違法制種的故意。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2月4日,靖邊檢察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要求進一步查明張明召等人是否涉嫌犯罪。當年3月3日,靖邊縣公安局出具補充偵查報告書稱,警方曾對張明召進行傳喚。但案卷中并未收錄相關筆錄。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張明召等人是否構成犯罪,仍在偵查中,但不影響周瑜的定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認定周瑜犯非法經營罪的依據是《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四)項,即,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認為周瑜的行為系“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尚無制定種子生產、流通領域違法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專門司法解釋。

周瑜辯護律師認為,法院在認定周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并判處有期徒刑前,未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2021年1月12日,澎湃新聞從周瑜辯護人處獲悉,榆林中院當日對此案二審宣判,裁定維持原判。

針對二審裁定,周瑜家屬對澎湃新聞表示,將繼續向榆林中院和陜西高院提出申訴。

    責任編輯:崔烜
    校對:徐亦嘉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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