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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婚姻法對房產權的判定如何影響女性幸福感?
婚姻法律的變更經常能夠引起社會公眾的討論,而這一問題也不僅僅是法學的規范性議題,更牽涉到性別、家庭、階層地位等社會學議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解決了幾個重要的財產問題。首先,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如家庭住宅,在離婚時將屬于產權人(通常是買房者)所有。這甚至適用于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但貸款在婚姻期間共同支付的情況。第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三,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該住房在離婚時屬于父母。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上述變化除了最后一點被刪除之外,前兩點被完全保留。
耶魯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臧曉露指出,2011年的司法解釋盡管看似性別中立,實際上卻可能強化性別不平等以及婚姻中女性的弱勢地位。這一觀點在她的實證研究中得到驗證。
利用來自2010、2012、2014和 2016年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中對22541個個體的80162次觀察數據,臧曉露采用雙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的方法,比較了房產證上只有丈夫姓名的家庭中的配偶,與擁有同等住房所有權地位的配偶的幸福感差異。
研究發現,在2011年,70%左右的中國家庭只有丈夫或丈夫父母的名字在房產證上,妻子或妻子父母的名字很少出現在房產證上,這種家庭被臧曉露稱為“典型中國家庭”。在短期內,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導致了典型中國家庭中的女性幸福感的下降。數據也顯示了離婚率的降低,這可能意味著女性不得不更傾向于維持不幸福的婚姻。同時,男性的幸福感也并未增加,這可能是由于他們仍不確定法律調整帶來的結果,或者受到其妻子幸福感降低的影響。法律變更對房產證上只有妻子或其父母名字的男性沒有產生顯著影響。
相較而言,法律的變更立刻對受教育程度與丈夫相當的女性的幸福感產生了短期負面影響,但對受教育程度低于丈夫的女性則影響不顯著。同時,可能由于本身離婚意愿不高,法律變更對有孩子的女性的影響也顯著低于沒有孩子的女性。
長期來看,法律變更對女性幸福感的不利影響有所減弱。數據發現,這可能是因為夫妻雙方為了減弱法律變更的影響,對房產所有權作出了相應調整。截至2016年,大約30%的典型中國家庭將房產證上的名字改成了孩子的名字,而只有9%的家庭將妻子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3%的家庭將房產證上的名字改成了妻子的名字。盡管如此,女性仍然要付出更多的家務勞動時間,并且大部分女性經由這種適應策略也仍未獲得房產,而是更多地將房產轉移給孩子。
因此,在中國社會文化傳統、性別期待的背景下,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實際上與此前的兩次《婚姻法》司法解釋(2001、2003)對保護女性權利的追求背道而馳。臧曉露認為,決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家庭內部的性別不平等狀況對其實施效果的影響。
上述研究結果于2020年1月發表于《婚姻與家庭雜志》(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近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就這一研究采訪了臧曉露,以下內容根據采訪實錄整理。
澎湃新聞:為什么會研究家庭內部的物權變化與夫妻雙方福祉的關聯?為什么特別關注了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臧曉露:我一直在做中國的家庭與健康的研究,經常會有一些關于性別平等的課題,也會比較關注國內相關的公共政策。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每年發布的《全球性別差距報告》(Global Gender Gap Report),大部分國家在經濟發展越來越好的時候,性別不平等的分值一般都會降低,但是近十年內,這一數值在中國是升高的。為什么現在國內經濟水平越來越高,但是在性別平等上卻未能實現相應的進步?
中國婦聯分別在2000年和2010年進行過婦女社會地位調查,問受訪者是否同意“男主外女主內”的觀點,結果發現不論男女,與2000年相比,2010年時同意“男主外女主內”的比例都有所升高,即使是女性自己也覺得應該是“男主外女主內”。這一結果與西方的經驗非常不一樣,所以我非常感興趣,想進一步了解公共政策對國內男女的性別觀念發揮了什么樣的作用。
我之所以注意到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方面是因為它很有爭議,在剛剛公布的時候,國內和國際上很多媒體都作了報道,但是大部分的討論基本都圍繞法理層面展開,這其實跟我們搞社會科學的人想法是不太一樣的。我想用一些定量研究的方法,客觀地衡量《婚姻法》對人們生活的影響。
對《婚姻法》比較有爭議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房屋產權的歸屬。簡單來說,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在婚姻法頒布之前,雖然是男方買房,但是離婚的時候房產一般算共同財產。而且法官判的時候,如果有小孩一般都是把小孩判給女方,為了照顧女方跟小孩,房產很多時候就會給女方和孩子。
但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誰買的房離婚時房子就歸誰。大部分人買房時都沒有保留誰付了多少錢的證據,那么房產證上的名字就成了至關重要的一個依據。在中國的社會背景下,如果通常的婚姻習俗是男方買房,女方買車、買家具或者負責裝修,那么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婚房其實只有男方一個人的名字在房產證上面。現在房價越來越高,為了結婚,很多時候女方也會出錢幫男方買婚房,但多數情況下她們的名字卻不在房產證上,清華大學社會學博士洪理達(Leta Hong Fincher)的著作《剩女時代》中就有相關調查。于是,客觀上很多人就有一種擔憂,覺得這樣對女性不公平,所以我想通過數據來看是否真是如此。
至于為什么要研究房產?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受到西方的影響,目前為止大部分人關注的是收入。但如果看中國的數據,在所有的家庭資產組成中,大部分家庭最值錢的東西就是房子,而不是工資或者銀行存款。所以如果要在中國的語境中考慮物權,房產是最重要的。
澎湃新聞:研究用福祉(well-being)來衡量政策的效果,這一概念在中國的社會背景下可以如何理解與應用?
臧曉露:研究者一般用人的主觀幸福感來衡量福祉,它比較簡單直白地測量了一個政策的總體效果。在政策評估上,我們通常首先關注的是,這個政策是不是利大于弊。當然這不是說只要它利大于弊,我們就覺得這個政策是好的。幸福感其實就是一個總的效果,就是看正負影響加起來最后的效果。
怎么理解幸福感?每個人的偏好不一樣,對幸福的理解也不一樣,但我們可以通過這種主觀感受來測量人們對政策到底滿意不滿意。在《婚姻法》這個情境下,幸福感還是一個比較合適的測量方式。目前,很少有研究從幸福感來衡量國內的《婚姻法》政策。
用量化的方法來研究,優勢是樣本具有全國代表性。從政策評估的角度,特別是全國性政策的評估,樣本的代表性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結果是否能適用到全國。
西方很早就開始用幸福感作為政策評估的指標之一,主要是因為西方國家要選舉,非常關注公共意見(public opinion)。過去,中國的政策重心可能更多放在經濟發展上,不過近年來,政府也越來越關注老百姓是不是幸福。
澎湃新聞:實證研究發現,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女性有短期的負面影響,主要原因是社會對于男女方在婚姻中角色的期待。從這個角度來說,2011年的司法解釋是強化還是減弱了人們對于婚姻責任或者說父系社會的傳統觀念?對于不同處境和社會地位的女性的影響是否不同?
臧曉露:如果我們看新的司法解釋對幸福感的影響,短期影響比較強,但會隨著時間而削弱。從其他的一些指標來看,比如說做家務的時間,長期來說女性做家務的時間還是增長了,這一般在政策評估中也是不太好的結果,因為做家務基本上都得不到報酬,是無償勞動,如果將家務的時間用在工作上,可能會得到更多的報酬,所以長期來說對女性還是有一定不利的影響,只不過它沒有反映在女性的幸福感上面。
至于新的司法解釋到底是削弱還是增強了這種父系社會的傳統觀念,我認為,這有增強的一方面,但是也有削弱的一方面。首先,我發現在2012年左右,男方越來越多地把房產轉到孩子名下。這其實還是體現了父系文化,也就是說女性想要分得房產很難,房產轉給了小孩,離婚以后女性還是沒有房子,房產給孩子更像是夫妻之間的一種妥協。也有學者指出,在現有房產制度下把房產轉給小孩,夫妻可以買第二套房。這個現象可能是有的,但能買第二套房的家庭在全國范圍來看還是比較少的,所以我覺得這不是主要原因。
另外,離婚率降低了。離婚率降低代表著一部分女性她可能本來想離婚,但是現在因為房產她不敢離婚了。女性想要離婚,其中一部分可能是她不太開心,或者甚至有一些遭受了家庭暴力。《婚姻法》一變,可能讓這些女性更被動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性別不平等,增加了女性對男性的依附。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它是增強了父系社會的傳統觀念。
減弱的這一方面,我覺得影響的主要是未婚女性。未婚女性現在越來越意識到獨立的重要性,我的一些初步結果是發現《婚姻法》變更之后,適婚年齡的女性結婚越來越晚,而且她們自己買房的越來越多。
當然這些自己買房的女性自身是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對于自身沒有經濟實力的女性,雖然我還沒有在這方面分開來看,但是基于猜想,她們可能會更加在乎結婚時男方是否把她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如果男方不寫的話,她可能覺得結婚可能還不如一個人獨立好,因為她一旦結婚,不僅要多做家務、付出勞動,而且婚姻結束還得不到房產。
此外,相對于農村女性而言,我發現城市女性確實受政策影響更大,但這種差異并沒有我想象中那么明顯。這可能是因為現在有很多人從農村遷移到城市,使得城鄉的測量結果沒有特別明顯。但是我有看其他的一些分類,比如說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居住省份以及該省份的離婚率等,發現受教育水平比較高的女性以及離婚率比較高的省份的女性,她們受《婚姻法》變更影響比其他女性要大很多。
這有兩種解釋,第一個就是有些受教育程度比較低的女性,或者是在離婚率低的省份的女性,她們對《婚姻法》沒有那么關注。再一個她們有可能是知道法律的,但是覺得自己不會離婚,所以認為法律變更跟自己沒有太大關系。
澎湃新聞:您提出,“減少家庭中這些性別期望的家庭政策對男女雙方都有好處”。具體來說,決策者可以怎么做?
臧曉露:我們很難通過個別政策改變人們的性別觀念或對性別角色的預期。因為每個法律頒布后,人們會根據自己的文化傳統,還有自己對性別的期待去作相應的調整,使得現狀跟他們的傳統預期沒有那么不同。
2011年《婚姻法》變了以后,婚姻的習俗沒有變,于是人們就考慮折中的方法,比如把房產轉到孩子名下,這樣如果離婚,男方女方都得不到財產,調和了傳統跟政策之間的不一致。
從這方面來看,印度跟中國很像。印度的嫁妝文化給當地女性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因為在有女性子女的家庭,父母付不起嫁妝,可能就把女性殺死,或者不想生女孩。印度政府就頒布了一個法律,禁止要嫁妝,但是頒布法律也沒有什么用,現在嫁妝風氣還是盛行。
中國和印度的例子說明,只靠一兩個政策想改變傳統習俗,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這聽起來比較悲觀,那么我們可以怎么做呢?
事實上,像收彩禮這種婚姻習俗,在中國歷史上并非一成不變——好幾個朝代期間,嫁妝跟彩禮是同時進行的,甚至在宋朝,因為商品經濟比較發達,人們比較富裕,嫁妝的價值甚至一度高于彩禮。
通常來說,如果在一個農業比較發達、女性參與經濟活動的年代,彩禮會比較風行,這背后的邏輯是說女性也是勞動力,女性嫁進男方家,相當于送一個勞動力給男方家,彩禮就成為男方家庭給女方家庭的補償。而嫁妝一般會出現在社會分層比較復雜,且女性基本上不參與勞動的社會,因為這意味著女性她就是白吃飯、不參加經濟活動、依附男性,所以當女性嫁進男方家的時候,女方家庭要給男方家庭一定的補償。
那為什么近幾十年來彩禮文化在中國風行?一方面是因為性別比實在是太失衡了,男多女少,女方成為稀有“物品”,對婚姻的期望也越來越高。但是為什么性別比這么失衡,就又要講到男女不平等上面了。
另一方面是因為市場。計劃經濟期間彩禮文化也沒有那么風行,因為當時房屋不能自由買賣,《婚姻法》也有規定不能進行這種以婚姻為目的的財產交換或者經濟交易。但是在市場經濟時代,彩禮文化逐漸盛行,彩禮的額度也越來越高,當然這跟現在房價越來越高也有關系。
相對來說,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時候,男女收入的差距還沒有那么大,但現在男女雙方在市場上的回報差距越來越大,這種情況下很多女性就意識到,她如果想要實現向上流動,結婚可能比自己工作要更容易。
因此,我們看到的結果是由上流原因或者說結構性原因(structural determinant),包括經濟上的性別不平等、人口和文化上的性別不平等,通過一些下流(downstream factors)的因素,比如具體的社會政策,或者具體的一些事件,造成的社會各個方面的性別不平等。所以政策只是結構性因素在具體層面的一種反映,即使沒有2011年的司法解釋,也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產生這樣的影響。
那么,決策者可能需要考慮什么?如果真的想要改變這些結構性問題,就需要從很多不同的方面入手,比如降低男女之間的收入差距,提高總體的受教育水平,還有可以在網絡、媒體上引導男女平等的觀念。但這在短期內很難實現徹底的改變,需要有一個長期的過程。
澎湃新聞:看似性別平等的法律卻帶來了不平等的影響,那為了得到平等效應而制定的政策可能看上去向某一方傾斜。您如何理解這樣的悖論?國家層面的法律又如何平衡地域之間的文化差異或者說研究結果所呈現出的異質效應(heterogeneous effects)?
臧曉露:美國現在有很多關于平權舉措(affirmative action)的討論,它其實是強調公平和公正之間的區別。公平是說不管每個人的起點怎么樣,但是對于每個人同等的努力,回報應該是一樣的。公正是說我們不僅要關注到每個人的回報是否相同,我們還要關注起點是不是相同。如果有些人起點特別低,而且這個低起點又是由歷史上一些不公正的原因所導致,那么確實是需要一些傾向性的政策來幫助這些人達到一定的社會地位。平權舉措的愿景是在很多年之后,這些人的起點與其他人的距離會縮小。
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結構性的不平等,沒有意識到女性和男性起點的不同,而且這種差異不是因為女性自身能力造成的,是由長久的歷史、文化以及很多結構性因素造成的。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不矛盾:短期內為了調整結構性的不平等,可以采用傾向性的政策;長期來說,我們期待每個人的起點可以基本一致,也就不再需要這樣的傾向性政策了。
所以說,《婚姻法》其實還有調整的空間,之前的《婚姻法》爭議就沒有那么大,它的原則之一就是保護婦女和兒童。在現在國內的大環境下,長遠來看對女性的傾向性政策是有助于降低性別不平等的。
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也不想對女性產生不利的影響。《婚姻法》司法解釋頒布的初衷之一其實是想保護私有財產。現在房價越來越高,男方父母和親戚可能會為婚房出很多錢,如果離婚的話,女方分到房子,他們就會喪失一大部分的財產。法律并不是想要傾向男性,而是更考慮保護私有財產,因此沒有把男女平等或者說女性的權益作為優先考慮的因素。
另一方面,從政府的角度上,離婚的糾紛越來越多,如果在網絡上出現很多有爭議的案子,會對政府的信譽產生不好的影響,所以需要一個非常明確的、簡單易行的法律,法官的自由度就沒有那么大。
最后,你提到國家層面的法律要如何適應中國不同地域、文化的差異。確實,國家層面的很多法律都是一刀切,所有地方都一樣,應該考慮每個地方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情況。比如中國東部跟西部,南方跟北方,文化非常不一樣。在出臺《婚姻法》的時候,可能可以留更多的自由度給地方,當然執行起來也可能會出現問題。原則上來說,還是應該考慮到每個地方不同的背景來制定法律。
另外,如果法律要作一個簡單的修補和優化,那可以考慮結婚年份。比如說已經結婚好多年的夫妻,他們思維可能還停留在從前的《婚姻法》規定,對于這些人,新的《婚姻法》可以不適用。現在的《婚姻法》可以只適用于還沒有結婚的人。這樣可能會更加公平一點,而不是說有些人已經結了婚,然后法律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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