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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討債致人跳樓或割腕自殺,重慶一涉黑團伙主犯獲刑18年半
2020年12月30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冰等人涉黑案二審宣判,李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7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法院審理查明,以李冰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30余次,造成1人跳樓自殺(重傷)、1人割腕自殺(未遂)等嚴重后果。
該案于2020年4月由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巫山縣法院于7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李冰等人獲刑19年6個月至1年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李冰等人分別向重慶二中院提出上訴。
重慶二中院二審查明,2009年下半年,李冰開始在巫山縣向企業經營者、建筑工程承包商等不特定人員非法放貸。后李冰籠絡上訴人羅品祥等人,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開設賭場,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接受他人委托收賬,獲取高額傭金。
李冰為追討債務,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逐步形成以李冰為組織、領導者,羅品祥、羅品俊、向陽為骨干成員,靳玉發、張金鑫、張富平、馬操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巫山“三國茶樓”為據點,為組織成員聚集、出借高利貸、暴力討債提供場所,存放棍棒、匕首、斧頭、玫瑰刺等工具。在暴力討債中,形成了“討債要跟得緊、不打聽、輪班看守、遇事報告”等規約,并出面為組織成員“平事”。案發后,威脅被害人、組織成員相互串供,逃避打擊。
2009年至2018年,該組織向他人出借月息3%至10%不等的高利貸,共放貸1億余元,設定不平等的“砍頭息”,采取滋擾、威脅、毆打、非法拘禁、侵入住宅、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等手段暴力討債,同時通過強迫交易、開設賭場、接受委托代為收賬獲取高額傭金等謀取非法利益,并將部分資金用于發放給成員和支持組織的活動。
李冰、羅品祥等人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30余次,造成1人跳樓自殺(重傷)、1人割腕自殺(未遂)、1人翻窗跳樓逃離(輕傷)、1家企業被鎖廠停產、3人住房被強迫抵債無家可歸、3人被迫離職的嚴重后果,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嚴重破壞當地金融管理秩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形成重大影響。
重慶二中院認為,原判對上訴人李冰等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民事賠償項目和數額計算正確。原判認定李冰、羅品祥、向陽、侯本山、靳玉發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對李冰、羅品祥、羅品俊、靳玉發非法拘禁張某的行為認定為犯罪事實不當,應認定為違法事實。二審判決上訴人李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分別予以維持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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