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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12月31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辦獲悉,備受關注的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上訴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二審一案,當天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一審判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對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后續處理,待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應永久性停建為由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以項目已無再建可能為由請求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6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圍繞雙方上訴請求及爭議焦點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云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淹沒區對綠孔雀棲息地及熱帶雨林整體生態系統存在重大風險,在生態環境部已要求建設方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基礎上,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是否應永久停建應由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環境影響后評價等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據悉,在二審期間建設方向其上級公司請示停建案涉項目并獲批復同意。
本案是全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審理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司法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提升至損害結果發生之前,避免了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或進一步擴大,是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重要體現,同時也為生物多樣性特別是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審判經驗及實踐路徑。
2020年3月20日,自然之友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該案的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認定 “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綠孔雀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該棲息地被水電站淹沒,對該區域綠孔雀生存所產生的損害將是可以直觀估計預測且不可逆轉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對綠孔雀存在重大風險”,據此判決“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
對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后續處理,判決要求,待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p>
自然之友認為,一審判決未徹底消除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對綠孔雀和陳氏蘇鐵等珍稀動植物及其賴以生存的熱帶季雨林和熱帶雨林的重大風險,且該建設項目不符合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法定條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不足以消除水電站潛在的重大生態風險。基于現有事實和科學水平,永久停止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是徹底消除對綠孔雀等珍稀物種生存重大風險的唯一可行選擇。
因此,自然之友在收到一審判決書的十五日內,于2020年4月1日正式依法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永久停止建設。
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壩址位于云南玉溪新平縣境內,電站采用堤壩式開發,水庫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沒區涉及紅河上游的戛灑江、石羊江及支流綠汁江、小江河。水庫淹沒影響和建設征地涉及玉溪市新平縣和楚雄州雙柏縣8個鄉(鎮)。2011年6月11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批復同意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開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環保廳(現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批復同意了該電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環評報告書。2014年8月19日,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批復了水電站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原則同意項目建設單位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平公司”)環評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2017年3月,環保組織“野性中國”在云南恐龍河自然保護區附近進行野外調查時發現綠孔雀,其棲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設的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并且該棲息地是綠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棲息地。為此,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和“野性中國”向原環境保護部發出緊急建議函,建議暫停紅河流域水電項目,挽救瀕危物種綠孔雀最后完整棲息地。
2017年7月21日,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致函新平公司,責成該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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