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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評呼格案國家賠償:生命權無價,法治保障公民權利
“國家賠償雖然不能挽回已經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給受害人親屬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在點評呼格吉勒圖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時,最高法指出,此案的處理,讓受害人親屬充分感受到國家對重大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的決心和國家賠償司法的溫暖。
案情顯示,1996年6月,呼格吉勒圖因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被判處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執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內法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呼格吉勒圖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決定書送達后,李三仁、尚愛云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呼格吉勒圖案的再審改判和國家賠償,在國內外均產生重大影響。受害人死亡的此類國家賠償案件,在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等問題上,法律規定尚不明晰,亦無經驗可資借鑒。”最高法在典型意義中指出,人民法院本著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國家賠償審判理念,合理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賠償項目包括了死亡賠償金、生前被羈押期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在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范圍內采取合理標準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時,充分考慮侵害受害人生命權以及由此給其父母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因素。
“生命權無價,國家賠償雖然不能挽回已經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給受害人親屬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最高法表示,此案的處理,讓受害人親屬充分感受到國家對重大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的決心和國家賠償司法的溫暖,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具體體現,從處理理念、辦理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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