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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案入選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
“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入選國家賠償典型案例。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趙作海申請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入選。
最高法指出,本案可以認定是國家賠償領域“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刑事案件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實際執行并長期羈押的,應認定為致受害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顯示,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某晌失蹤4個多月。公安機關調查后懷疑系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遂將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并予以刑事拘留。2002年12月5日,趙作海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
2010年4月30日,刑事案件認定的被害人趙某晌回村。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審判決:撤銷該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2010年5月9日,趙作海被依法釋放。同月11日,趙作海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在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中,商丘市中院與趙作海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商丘市中院一次性支付趙作海國家賠償金5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費15萬元,兩項共計65萬元。2010年5月13日,時任商丘市中院院長親赴趙作海居住地,將65萬元交到趙作海手中。趙作海撤回賠償申請,并表示以后安心生活。
“國家賠償中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體現的既是立法對公民人格價值的尊重與保護,也是國家責任的法律歸位與擔當。”最高法在闡述典型意義中指出,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這是加強人權保障的重大進步。
最高法表示,趙作海案再審改判無罪時,恰逢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頒布后、實施前的時間節點,鑒于新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內容,本案在依法給予無罪羈押賠償金的基礎上,參照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考慮到趙作海被長期羈押,應視為致其精神損害且后果嚴重,通過協商以另行支付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方式彌補其精神損害,及時回應了社會各界對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廣泛關切,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具有重要的標桿意義。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修正,擴大了賠償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特別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賠償范圍。
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表示,趙作海案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修正后、實施前,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能動司法理念,參照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新的規定精神,通過協商,以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方式彌補了趙作海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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