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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百香果女童案”改判死刑:自首非惡性犯罪免死牌
12月28日上午,廣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審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此前,楊光毅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此后最高院指令廣西高院對該案再審。
2018年10月4日,年僅10歲的楊曉燕賣完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楊光毅強行抱起扛上山強奸殺害。由于性質惡劣,此案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事實上,此案的案情并不復雜,兇手的作案動機、手段都交代得比較清楚,核心的問題在于罪刑的適用。
二審改判死緩,一個重要原因是,楊光毅有自首情節,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死緩基本相當于兇手的命保住了。但問題是,在此案中,自首情節是否足以為罪犯保住一命?
要看到,楊光毅不僅將魔爪伸向了10歲的未成年女童,而且作案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另外,楊光毅自首,是在他被懷疑作案之后。對于受害者一家,楊光毅及其家人至今也沒有任何道歉。且據受害者家屬委托律師走訪發現,楊光毅曾有多次跟蹤、摟抱、騷擾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為,造成多名女孩產生心理陰影。
這些情節的存在,都直接間接地導向一個結論:自首不能沖淡楊光毅犯罪行為的罪大惡極程度,以及對社會底線的嚴重沖擊,不足以讓其受到從輕處罰。
如今,再審改判死刑,正是看到了這一點。它不僅讓受害者家屬獲得一絲寬慰,此前二審引發的一些輿論,也得到了回應。
以死刑而非死緩論處,在某種程度上,的確是順應了民意,但要強調的是,它并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情緒裹挾下的輿論勝利。
無論是基于受害者的未成年特征,還是作案的手段、社會危害程度,包括騷擾幼女隱藏的潛在風險,此案最終以死刑落錘,在司法實踐層面,本身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在任何文明社會中,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尤其是涉及性侵或致人死亡類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通行做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賀榮表示,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認罪認罰從寬要依法從嚴控制,減刑要依法從嚴控制。可見,以升格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為抓手,為未成年人群體筑起一道更堅固的“防護墻”,是未來立法和司法的一大發力方向。
從這個意義上講,“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審改判死刑,不僅是個案中公平正義的彰顯,也是對我國法治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的有力呼應。這只是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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