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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一銀行原董事長、行長違法發放貸款,副行長多次提醒無果
遼寧一家農商行的原董事長、原行長違法發放貸款,副行長發現問題多次提醒卻不被采納。最終,該銀行及原董事長、原行長均被處以違法發放貸款罪。
12月15日,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該案件的經過。
2014年12月,時任遼寧桓仁農村商業銀行(下稱桓仁農商行)行長黃某,安排該行信貸員向本溪大星國際建材城辦理發放抵押貸款3000萬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發放抵押貸款1000萬元。
其中,宋某個人1000萬元貸款經該行副行長杜某、客戶營銷中心經理孫某、信貸員柳某等人貸前調查發現:懷疑其貸款用途不實,疑為借名貸款。
該行副行長杜某等人的證言證實,經過考察后,信貸人員提出貸款抵押物評估值過高、抵押物產權界限不明晰不易變現、宋某個人貸款有頂名貸款嫌疑、頂名貸款屬于違規貸款、貸款用途有問題,認為貸款不宜發放。
隨即,時任桓仁農商行董事長孟某主持召開黨委會。黃某提出,為了銀行發展和提高盈利水平,建議還是發放這筆貸款。孟某表示,兩筆貸款已經納入該行年度貸款指標,而且也是為了該行盈利,同意黃某意見。于是桓仁農商行黨委會通過了發放貸款的決定,后該行實際發放了上述兩筆貸款。
為什么要把4000萬的貸款拆分成兩筆發放?
孟某、黃某的供述顯示,因桓仁農商行對企業單筆貸款最高貸款金額是3000萬元,本溪大星國際建材城控制人任某給黃某打電話,表示想把4000萬元貸款分解成兩筆貸款,一筆貸款3000萬元,另一筆是以朋友名義抵押貸款1000萬元,經黃某與孟某協商后,二人同意“一筆放不出去就分兩筆放”。
一審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桓仁農商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孟某、黃某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桓仁農商行罰金30萬元;判處孟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萬5千元。
一審判決后,桓仁農商行及孟某、黃某認為“原判量刑過重”進行了上訴。
二審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考慮上訴單位桓仁農商行貸款本金和少部分利息在案發后已收回,上訴人孟某、黃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不當,應予調整。維持一審對桓仁農商行、孟某、黃某的定性部分,即桓仁農商行、孟某、黃某均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桓仁農商行、孟某、黃某量刑部分調整為:免于刑事處罰。
2014年8月19日,原遼寧銀監局披露的桓仁農商行開業批復顯示,桓仁農商行在桓仁滿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分支機構的基礎上改制而來,注冊資本為3億元。目前該行法定代表人為孟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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