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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裝睡打鼾,“謀財者”以千萬竊取1.5億多元?
原創 法治之星 湯計典頻
法官斷案,是業務精湛重要,還是堅守良知重要?業務精湛,可以明察秋毫,敏銳發現雙方陳述中的漏洞,迅速研判新出現的證據之真偽,從而相互參照,去偽存真,一步一步地接近和還原事情真相。而法官一旦良知泯滅,洞穿了法律人的底線,則一切的事實與證據、法律與正義都會視而不見,都可能將其踐踏于腳下。比如已經被判刑的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原院長董秉惠,近日被“雙開”的原烏蘭察布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原院長張民之流……
在內蒙古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涉股權糾紛案中,兩份虛假的《公證書》的出現,使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然而,當提供了虛假證詞的蘇某元通過公證部門承認之前撒謊之后,卻發生了法官以“禁止反言”為由拒絕采納新證詞的荒腔走板,拒絕蘇某元糾正其此前撒謊的錯誤。如此法官,如此判決,真的很令人詫異:講信義、重承諾,固然值得推崇;然而,曾經犯了錯、撒了謊,也要一錯到底嗎?

拒絕蘇某元的新證詞,這是其一。按照該公司在工商機關登記的《章程》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份,需經其他股東同意。無視公司章程中的特殊規定,把章程中禁止的行為予以認可,這是法官“選擇性失明”之二。
蘇某元本來并未投資入股,張某同蘇某元的股權交易本屬造假,為了看上去更真實,在一審、二審及宏泰公司再審申請被駁回之后,2020年6月8日上午,張某將1040萬元所謂股權轉讓款轉入了宏泰公司賬戶,其目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真正出資了。可惜,這是一記“昏招”,恰好證明了之前沒有投資的客觀事實。因為,當下價值1.5億多元的股份,若蘇某元是真實股東又怎會以1040萬元的原始股價賣出?而且,這種行為也恰好證明了蘇某元不是真實股東、張某等在原審時提供證明蘇某元出資的證據以及其張某已向蘇某元支付700萬元和340萬元的收據證據均是虛假內容,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蘇某元自證假股東的“證言”的真實性。

所有這些破綻與疑點,都需要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真核查、去偽存真、得出正確的結論。怎么能夠無視這些疑點與紛爭的存在,就急匆匆拍案定論呢?
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在這起股權糾紛案件的審判中,我們看到了太多的反常現象,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對質疑與申訴置若罔聞,貌似在維護司法不容置疑的權威,殊不知已經把司法機關主持正義、維護公正的形象踐踏于泥土之中。

宏泰公司的股權糾紛案,涉及價值1.5億多元巨額財產的合法歸屬問題。在這樣一個案件上不把工作做扎實,不把證據鏈條做完整,是很難服眾的。簡單粗暴地強行結案、強行宣判,難免會誘發不斷的申訴、長期的上訪,釀成輿論風波,勢必影響社會的安定,影響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影響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心!我們期待著一個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不遮不掩、正大光明的結論,一個維護了企業股東合法權益的結論,一個維護了司法機關權威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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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執法人裝睡打鼾,“謀財者”以千萬竊取1.5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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