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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憲法監護委批準《反制裁戰略法案》:將大量增裝離心機
據伊朗媒體當地時間2日報道,伊朗憲法監護委員會批準了議會通過的《反制裁戰略法案》。議會議長卡利巴夫已將相關內容發送給總統魯哈尼進行具體實施。總統魯哈尼需在5日內簽署該法案,此后交由相關部門,在3日內正式生效。

伊朗議會。 塔斯尼姆通訊社 圖
根據目前伊朗媒體的披露,《反制裁戰略法案》共包括九項條款,具體為:
一、本法生效后,伊朗原子能組織有義務出于和平目的開始生產豐度為20%的濃縮鈾并在伊朗境內儲存120千克,并且有義務為和平目的立即生產豐度超過20%的濃縮鈾。
二、本法生效后,伊朗原子能組織有義務為和平目的,提高鈾濃縮能力及一定豐度濃縮鈾的生產能力至每月至少500千克。
三、為達到第二條中提到的目的,伊朗原子能組織需在本法生效后3個月內,在納坦茲地下核設施中安裝至少1000臺IR-2M型離心機,并開始相關的注氣、濃縮和儲存工作。同時,通過福爾多核設施的164臺IR-6型離心機進行濃縮、開發和研究工作,并將該型離心機增加至1000臺。
四、伊朗原子能組織必須在本法生效后的5個月內在伊斯法罕運營金屬鈾生產廠。
五、在優化和啟動阿拉克40兆瓦重水反應堆的同時,伊朗原子能組織有義務設計一個新的40兆瓦重水反應堆,用于生產醫用放射性同位素。本法生效后的一個月內,伊朗原子能組織需告知議會具體實施時間。
六、如果伊核協議簽署國違反協議內容、伊朗同國際銀行的關系沒有完全正常化、沒有完全消除伊朗石油及化工產品的出口障礙且伊朗無法快速獲取石油收入,則伊朗將在本法生效2個月后,暫停自愿履行《核不擴散協定》的附加議定書。
七、如果“4+1”國家(法國、英國、中國、俄羅斯+德國)履行了其在伊核協議中的承諾,且伊朗所有關于核能、軍事、人權及其他制裁措施被解除,則政府有義務向議會提供準確報告。
八、總統和有關官員對本法的正確和充分實施負有責任。
九、拒絕執行本法的人,應根據2013年通過的《伊斯蘭憲法》,以拒絕或阻止執行的程度,被判處2級或5級罰款。
此前,議會議長卡利巴夫表示,該法案旨在向敵人證明,“單向游戲”已經結束。伊朗議會國家安全與外交政策委員會發言人阿穆伊表示,法克里扎德等科學家為國家核計劃發展犧牲了生命,該法案的通過將首先有助于復興伊朗的核工業,并根據本國的需求制定核計劃。進而用于對抗西方國家的制裁,讓他們改變錯誤的想法,即對伊朗人民實施制裁代價高昂,暗殺伊朗的科學家也將自食其果。
在2日的內閣會議上,總統魯哈尼曾對該法案表示反對,認為不利于國家的外交工作。
當地時間11月2日,伊朗議會投票通過了《反制裁戰略法案》的緊迫性,當地時間11月29日,議會將該法案從一級緊迫性提升至二級緊迫性。12月1日,議會通過了該法案的綱要并對具體內容進行討論。
根據伊朗法律規定,議會通過法案后,需遞交到憲法監護委員會進行審議和確認。待憲法監護委員會批準后,由議會交由政府進行具體實施。
(原題為《伊朗憲法監護委員會批準<反制裁戰略法案> 伊總統需在5日內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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