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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下沙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橫行20余年,首犯被13罪并罰
11月27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對董紀福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的組織者、領導者董紀福、董紀先、董法忠,骨干成員胡鳳昌、董大偉,積極參加者董偉、楊文忠進行一審宣判。

本文圖均為 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 圖
法院審理查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被告人董紀福等在杭州下沙地區非法經營歌舞廳等涉黃場所,并逐漸涉足土方工程領域;其間,被告人董紀先在下沙的娛樂會所從事暴力護場等違法活動,網羅以胡鳳昌等為骨干的多名安徽籍打手,為以董紀福為首的家族成員爭奪土方工程等提供暴力支持。1995年9月,董紀福、董紀先糾集十余人毆打娃哈哈下沙工廠經濟民警;事后,上述人員均未被追究法律責任,由此確立該組織在下沙地區的威勢。此后,董紀福、董紀先、董法忠發展組織成員、擴張組織勢力,拉攏、腐蝕多名下沙地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糾集胡鳳昌、董大偉、董偉、楊文忠等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下沙地區的土方工程、渣土運輸、娛樂會所、建筑垃圾清運等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黑護商、以商養黑,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125起、強迫交易18起、敲詐勒索14起、聚眾斗毆1起,還實施介紹賣淫、開設賭場、賭博、虛開發票、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行為數十起,涉案金額近8000萬,至少造成30余人不同程度受傷,在下沙及相關行業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嚴重影響當地政治生態及公安機關刑事執法公信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紀福、董紀先、董法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眾多,存續時間長達20余年。該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杭州下沙地區多個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危害后果十分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該案絕大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表現,杭州市中院分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串通投標罪、強奸罪等13罪并罰,對被告人董紀福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罪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串通投標罪等12罪并罰,對被告人董紀先、董法忠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胡鳳昌、董大偉等骨干成員及積極參加者數罪并罰,分別決定執行十八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并判決各被告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同日,杭州下城、江干、蕭山、富陽、臨安、淳安法院分別對該組織其他23名組織成員、8名組織外涉案人員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及該組織“保護傘”郝大龍(原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楊朝輝(原杭州市錢塘新區城市建設發展中心主任)等4人相關的4件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處王成芳等23名組織成員十七到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判處高澤堯等8名組織外涉案人員一年四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宣告緩刑);判處郝大龍、楊朝輝等4名“保護傘”七年六個月到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80萬至40萬不等的罰金。
(原題:杭州下沙董氏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保護傘”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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