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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王書金未被認定“真兇”:罪疑從無,一以貫之
王書金案重審一審落槌。
11月24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理的被告人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但是,王書金還是沒有被認定為聶樹斌案的真兇。
要看到,王書金沒有被認定為“真兇”和聶樹斌的平反并不矛盾,二者都是法院堅持無罪推定、實事求是下的必然。
這次的死刑判決結(jié)果并不出人意料。早在13年前,邯鄲中院便已對王書金作出過死刑判決,只是因為與聶樹斌案有涉,才讓王案久拖不決。
王書金案的發(fā)回重審,真正的“驅(qū)動”,并非是聶樹斌案所涉及的康某某遇害,而是在復核期間,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不予認定被告人王書金涉嫌實施強奸、殺害被害人張某乙的犯罪事實出現(xiàn)了新證據(jù),需對該起犯罪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
王書金的認罪口供也有不少“瑕疵”,如“被害人所穿衣物與實際不符”,“被害人尸體身高與王書金所形容的不符”,且除了王的本人口供外,無其他證據(jù),這些都削弱了王書金“真兇”口供的法律效力,哪怕案件是王書金主動供述,還主動交待了尸體下有一把鑰匙這個細節(jié),還是沒有達到定罪的“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
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jù)支撐下,王書金案的發(fā)回重審,也僅能聚焦原有指控,并不能偏離軌道,想當然地認為,“口供即是事實真相”,將聶案“真兇”之名冠給“坦白”的王書金。
沒有尋覓到真兇的重審,固然會讓一些公眾倍感失望,但這次審判的寶貴之處卻在于,堅持了實事求是,堅持了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
其實,之前呼格吉勒圖案,自認的“真兇”趙志紅也沒有得到司法認定。對于其中的邏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陳衛(wèi)東教授做過解釋:趙志紅可能是真兇,也可能不是,不能排除趙志紅不是真兇的可能性。“畢竟刑事偵查活動作為一項回溯性的活動,受制于人的認知能力、取證技術(shù)、證據(jù)本身的不穩(wěn)定性等諸多因素和條件,查清案件事實本身便存在一定的困難。”
作為呼格吉勒圖案的“姊妹案”,聶案的道理是一樣的:沒有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jù)標準,就不能認定王書金是聶案的真兇,哪怕他自認也不行。哪怕王沒有被認定為真兇,也不影響聶的平反。
這不是甩鍋,相反這個有些“繞”的結(jié)論,加深了公眾對法治深刻內(nèi)涵的理解:法治并不輕松,現(xiàn)實案件定罪依賴的是過硬證據(jù)。正義有一張普羅透斯似的臉,始終不變的,是對實質(zhì)正義、程序正義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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