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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包商銀行的破產清算申請
11月23日晚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2020年11月17日,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包商銀行)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該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受理包商銀行的破產清算申請。
根據銀保監會城市銀行部在今年1月出具的《關于包商銀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北京的說明》,稱包商銀行自2011年北京分行成立后,其總行高管、核心部門陸續搬遷至北京作為常駐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15號院8號樓),并在北京聘用大量員工,北京成為包商銀行實際總部所在地。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根據上述情況,可以認定包商銀行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因而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包商銀行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銀行資產總額為446501067.73元,負債總額為205962415834.2元,股東權益為-205515914766.47元。
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
2020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通知稱,在接管期間,經清產核資,確認包商銀行已嚴重資不抵債、無法生存。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認定其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其應對已發行的“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
11月12日,中國銀保監會作出銀保監復[2020]776號《關于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批復》,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11月17日,包商銀行接管組出具包商接管組[2020]27號《關于包商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說明》,稱缺乏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能力是認定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判斷依據,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本金已被全額減記,說明其已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
包商銀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其前身為包頭市商業銀行,2007年更名為包商銀行,2008年至2011年獲準在北京、深圳、成都、寧波設立4家區外分行,業務快速向區外擴張。目前,包商銀行的四家異地分行已被徽商銀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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