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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中院原副院長劉革強被判十年半:為開發商牟利收近六百萬
曾經的檢察長、法院副院長淪為房地產開發商“馬前卒”,收受近六百萬元賄賂。2020年11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湖南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書顯示,長沙中院原副院長劉革強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劉革強 資料圖
官方公布的簡歷顯示,劉革強于2002年1月至2007年9月任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任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長沙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反瀆職侵權局局長、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提名副院長,2012年11月至案發,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法院認定,2005年初至2017年3月,劉革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南中南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恒順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潘某、長沙市雨花區格藍康都小區開發商楊某、原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干警葛某等人請托,為請托人在相關案件處理、申請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潘某、楊某、葛某等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89.1963萬元。
其中,2014年下半年,劉革強以686.2218萬元價格購買中南公司開發的長沙市岳麓區清水路59號麓南商業廣場1007號、1008號商鋪,經長沙市價格認證中心復核認定,該兩處商鋪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為1034.15萬元,劉革強通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商鋪的方式,收受潘某347.9282萬元。這是劉革強被認定受賄的事實中金額最大的一筆。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革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革強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13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革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違法所得589.196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劉革強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0月29日,株洲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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