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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游網紅瀑布溺亡,父母向4單位訴賠被駁:無安全保障義務
一家三口到浙江新昌縣一網紅瀑布游玩,14歲的兒子小希(化名)不幸溺亡。心痛之余,周先生夫妻將水庫建設單位、管理單位、縣水利水電局、轄區街道辦事處等4家單位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30余萬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11月18日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駁回全部訴請后,周先生夫妻上訴至該院。日前,該院對該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新昌境內一個名為“茹洪砩”的階梯瀑布因獨特的流水造型爆紅,成為網紅打卡地,最“火爆”時,游客的小汽車可在景點周圍排起3公里“長隊”。該瀑布其實是當地欽寸水庫泄洪時形成的自然景觀,沒有開發經營。
去年7月的一天,小希隨父母周先生、石女士驅車到“茹洪砩”游玩。當日13時42分許,周先生正在拍攝游玩的視頻,小希在離其二三十米處的玩耍時不慎掉落拖鞋,在撿拾拖鞋時滑倒,因水流過急,瞬間被沖至深水區,其落水地點離網紅階梯瀑布約100米。周先生隨即報警求援。
經2小時搜救,小希被打撈上岸并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事后,周先生、石女士起訴水庫建設單位、管理單位、縣水利水電局、轄區街道辦事處等4家單位,索賠130余萬元。小希的父母認為,事故發生時間正處欽寸水庫泄洪,水庫建設單位、管理單位等有關部門未對下游水位情況加強監測和動態巡查,也未對“網紅壩”等進行關閉和清場,反而將“茹洪砩”作為景區對外開放,放任游客進入,導致事故發生。4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庭審中,轄區街道辦事處認為已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其他3被告均認為各自都不是責任主體,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新昌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新昌縣黃澤江干流(包括“茹洪砩”在內)由被告新昌縣某街道辦事處負責。而原告要求水庫建設單位、管理單位等其余3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茹洪砩”系水利工程項目,沿路河道不屬于景區景點,重新修筑后走紅,聞名而來的游客增多,但仍屬于自然河道中因水資源利用需要所形成的砩壩,有別于法律規定的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特定公共場所。街道辦事處雖為屬地管理的主體單位,但不存在對“茹洪砩”的商業開發、經營收益行為,因此不負有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因游客劇增對當地衛生環境、交通秩序、生產生活秩序等方面造成影響,街道辦事處已對安全隱患以明示的方式事先進行告知和提醒,已盡到危險告知義務。
另外,小希已滿14周歲,應當能夠認識到在河道中嬉戲可能存在的危險。而周先生作為兒子的法定監護人,事發期間一直在場,但距離小希二三十米,脫離“安全監護”距離,任小希自行在河道中嬉戲,未對可能的危險作出預判和有效預防,撿拾拖鞋時也未及時阻止,未盡到相應的謹慎注意和監護責任。
2020年6月,新昌法院一審駁回原告周先生、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2020年9月,紹興中院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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