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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奸淫幼女判四年半”:認罪認罰從寬,不等于輕縱犯罪
據(jù)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消息,11月13日,該院審理了兩起奸淫幼女案件。第一起案件中,近50歲的陳某在自家客廳內(nèi)把鄰居5歲幼女抱至床上實施奸淫行為;另一起案件中,出生于1996年、外地來惠打工的被告人黃某將7歲的幼女誘騙至家中臥室并強行實施奸淫行為。歸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惠安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以奸淫為目的,針對無性防衛(wèi)能力的幼女實施性侵害,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依法分別以強奸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有網(wǎng)友質疑,文中聲稱“法院裁判,從重處罰”,但判決的結果過輕。“難道僅因為‘二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就可以從寬處罰成這樣?”
泉州市一名官方人士告訴澎湃新聞,一審后,兩案都處于上訴期,判決未正式生效。
11月17日,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澤剛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他認為上述判決帶著司法實踐對待強奸罪量刑的習慣性反映,亦表現(xiàn)出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缺乏正確認識,值得商榷。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亦認為,幼女幾乎沒有自我保護能力,更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應該嚴懲強奸幼女犯。
專家:“司法實踐中對強奸罪量刑偏低”
金澤剛稱,依據(jù)各省市自治區(qū)的量刑指導意見,各地對強奸罪的判決多偏輕,被告人多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到四年。
11月17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在裁判文書網(wǎng)檢索發(fā)現(xiàn),在今年宣判的多起成年人強奸幼女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或四年以下。據(jù)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閩0582刑初1400號,今年6月,被告人王龍在一女廁所內(nèi)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石某實施強奸。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龍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予以從重處罰,且根據(jù)《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精神,更應從嚴懲處。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王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jù)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蘇1283刑初550號,今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被害人張某(女,2007年4月28日生)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在家中發(fā)生性關系1次。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強奸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甲積極補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金澤剛分析,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修訂發(fā)布《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奸淫幼女一人,量刑起點為:4-7年有期徒刑。同時,最高法院還明確規(guī)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程度、強奸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金澤剛認為,在前述由惠安法院審理的兩起奸淫幼女案件中,受害人年齡較小,犯罪情節(jié)惡劣。法院判決可增加刑罰量,在刑法規(guī)定的基礎刑期10年內(nèi),至少可以考慮接近最高量刑起點,即7年有期徒刑。
討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不等于輕縱犯罪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在這兩起奸淫幼女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引發(fā)爭議,實則與司法立場有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該意見亦提及,“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是,幼女幾乎沒有自我保護能力,更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應該嚴懲強奸幼女犯。故最高法院在量刑建議中提到可以考慮適當提高基準刑,法官在量刑時亦可以根據(jù)個案,依法從重。
金澤剛分析,認罪認罰從寬處罰不等于輕縱犯罪。自古以來,強奸罪就是嚴重的“倫理犯罪”,奸淫幼女犯罪會對孩子心理和生理造成巨大傷害,甚至影響孩子的一輩子,給她們留下嚴重的心理創(chuàng)傷。《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及,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亦指出,量刑應當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金澤剛進一步分析,在惠安這兩起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明確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但從寬不等于輕縱犯罪。鑒于此,強奸5歲、7歲幼女獲刑4年半,是否合乎刑法規(guī)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也需進一步審視。“類似奸淫幼女的案件,判決6到7年有期徒刑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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