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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財富”P2P“非吸”案始末:涉案16億元,股東曾有上市公司身影
以P2P模式運營,向社會吸收資金16.21億元,至平臺關閉時未兌付資金1.235億元。這是湖南株洲市蘆淞區法院判處的一起“非吸”案。
2024年5月,此案有16名被告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其中多名被告人上訴。在此之前,另案處理的2名被告人一審判刑后上訴,株洲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徐龍龍等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 供圖
7月30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多名辯護律師處獲悉,蔡志忠等被告人重審案件7月25日在蘆淞區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徐龍龍等被告人的上訴案件,則尚未開庭。
據檢察機關指控,此案的作案時間為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蔡志忠等人在深圳成立公司后,將P2P業務開展至株洲市,在未取得金融行業資質的情況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此案審理過程中,有辯護律師當庭提供證據稱,株洲的一家上市農牧企業是涉案公司的控股股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蘆淞區法院一審認為,“其他主體是否構成犯罪不影響本案處理”,對關于遺漏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涉事上市農牧企業唐人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回應澎湃新聞稱,其公司但僅作為財務投資人,未參與自由財富實際經營活動,未曾挪用或占用自由財富的任何資金,自入股到退出虧損本金82萬元。
分案審理,18名被告人被一審判刑
被指控為此案主犯的蔡志忠是廣東人,其他被告人大多為湖南株洲人。
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5月,蔡志忠注冊成立深圳自由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由財富公司”),上線了“自由財富”APP,專門從事互聯網P2P(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業務。2015年11月,自由財富公司在株洲設立分部,將P2P業務開展到株洲市,辦公地點設在唐人神集團總部三樓,2017年9月搬至蘆淞區雙銀大廈。
據檢方指控,自由財富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行業資質的情況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運營模式為:先由公司資產部物色需要資金的借款主體,將其借款資料提交至自由財富P2P平臺上發布,再由公司資金部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不特定公眾資金;投資人的資金投入平臺項目后,實際進入該自由財富公司控制的銀行賬戶,由蔡志忠指令打給借款主體,借款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也轉至自由財富公司賬戶,蔡志忠扣除平臺傭金后返給投資人。
經統計鑒定,自2014年5月至2019年11月,自由財富公司通過上述運營模式,向8330名主體吸收資金16.21億元,至平臺關閉時未兌付資金1.235億元。
檢方認為,涉案被告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起“非吸”案被分案辦理,均由株洲市蘆淞區法院進行一審。
蔡志忠的辯護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蔡志忠及另一被告人岳蒙蒙分別被一審判刑十一年六個月、八年,上訴后株洲中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7月25日,蘆淞區法院開庭重審,目前尚未宣判。
除了蔡志忠、岳蒙蒙,徐龍龍、魏厚喜等19名被告人2023年1月被起訴,亦由蘆淞區法院一審。這19人系蔡志忠手下的管理人員或業務員。
庭審中,被告人徐龍龍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認為其主要負責公司內部行政管理,并未從事吸收資金業務,且入職第二年就懷孕休產假再未回公司,不應承擔刑責。蘆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徐龍龍作為總經理助理屬于公司執行層面的管理層,其休產假期間仍每月領取高管工資,“享受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帶來的收益,應當對此負責”。
判決書顯示,徐龍龍之外的18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2025年5月16日,蘆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名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3人被單處罰金,16人被判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16名被告人中,徐龍龍被判刑五年并撤銷此前開設賭場罪的三年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九萬元;被告人魏厚喜被判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其他14名被告人均被判緩刑并處罰金。
一審判決后,徐龍龍等多名被告人上訴至株洲中級法院,該案二審目前尚未開庭。
上市企業曾是涉案公司大股東,回應稱未參與實際經營
一審判決書顯示,庭審中,徐龍龍的辯護律師劉再榮稱,徐龍龍在“非吸”一案中實際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本案實際發揮管理者、決策者、指揮者作用的,另有其人。”
劉再榮當庭指出的“另有其人”,是指唐人神集團委派至自由財富公司的高管。
總部位于湖南株洲的唐人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生豬產業鏈的農牧企業,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
劉再榮向法庭提交了21份書證以證明:唐人神集團曾是涉案的自由財富公司的大股東,在注冊資本中出資1020萬元,持股51%;自由財富公司雖由蔡志忠創立,但后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財務經理等高管均為唐人神集團委派過來的;投資協議顯示,應提交董事會表決的重大事項有16項,“唐人神委派董事對上述所有事項均擁有一票否決權”。
對于劉再榮關于本案遺漏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并未采信:“涉案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他主體是否構成犯罪不影響本案處理。”
近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劉再榮仍認為唐人神集團在本案中負有法律責任,他表示已向相關部門控告。
唐人神集團則以文字回復澎湃新聞:當年入股自由財富公司的出發點,是想通過平臺融資,為缺乏資金能力的養殖戶和經銷商提供發展所需資金;2015年11月入股自由財富公司,持有51%股權,“但僅作為財務投資人,未參與自由財富實際經營活動。”
唐人神集團稱,其已于2018年9月、2019年8月,分兩次全部退出對自由財富平臺的持股(分別退股35.7%、15.3%),“唐人神入股期間未曾挪用或占用自由財富的任何資金,自入股到退出虧損本金82萬元”。
唐人神集團還表示,2019年自由財富平臺“爆雷”后,唐人神積極參與了債權收購工作,累計已完成650余人的債權兌付(比例為57%);此外,推薦第三方公司正在繼續收購債權,未收購的債權待司法程序結束后仍可進行司法兌付,“剩余債權人的救濟途徑是通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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