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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關注|上海一中院:認可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價值25萬元的新車交付時有維修記錄,法院判經銷商退一賠三。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3月12日,上海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該院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該院近三年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判情況,并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
一中院表示,認可“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地位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但對于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否成立保持嚴格的事實和證據審查標準。
新車有維修記錄,法院判退一賠三
在上海一中院發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中,有這樣一起案例:2016年8月30日,消費者鄧某某至上海Y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下屬的4S店訂購價款為25萬元的新車一輛。
同年10月2日,Y公司向鄧某某交付車輛。該車輛維修記錄顯示:2016年9月12日,維修項目“拆裝后保、后保整噴”,里程數1公里。
鄧某某認為,該車輛后保險杠做過維修,整體噴漆,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但Y公司明知車輛交付前已有維修記錄卻故意隱瞞,構成消費欺詐。鄧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Y公司退還其購車款并賠償三倍車輛價款。
經銷商則辯稱,涉案車輛系經售前檢測維修,無需告知消費者,不存在銷售欺詐行為。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就本案而言,爭議所涉車輛保險杠有外觀瑕疵,Y公司實施“拆裝后保、后保整噴”的維修,超出了車輛售前正常維護的范圍,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新車”的認知標準。
一中院認為,“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使用、未經維修的車輛,而Y公司對上述車輛的維修,亦不能使車輛部件和整體外觀恢復至原裝狀態。故Y公司對此負有告知義務,應以消費者能夠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別提示檢測及車輛瑕疵維修情況。
一中院表示,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并無法證明Y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進而侵犯了選擇權,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屬于故意隱瞞車輛交付前即被維修的事實,構成消費欺詐,判處經銷商返還購車款25萬元并賠償75萬元。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此次上海一中院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汽車、食品、美容、旅游等多個消費門類,涉及知情權、選擇權、財產權和健康權等多種權利的保護;多件案件適用“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及對多個行業的規范,如嚴禁經營者非法行醫和銷售禁止準入的食品等,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引導相關行業合法、規范、誠信、有序發展。
法院:認可“職業打假人”的訴訟權利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據上海一中院劉力副院長介紹,近三年,該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二審案件共202件,其中2017年審結116件,較上一年增長91.16%。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的同時,所涉及的消費領域、門類也在擴展。經統計,消費者維權糾紛除傳統的買賣合同糾紛,網絡購物合同和服務合同糾紛合計占比超26%;所涉消費品種除商品型消費如汽車、家具、食品、藥品等,也有較多服務型消費如美容、旅游、法律、健身等。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白皮書獲悉,上述202件案件中,二審維持原判的150件,改判的52件,改判占比25.74%。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的40件,占比19.80%;支持三倍懲罰性賠償的15件,占比7.43%。
白皮書還顯示,該類案件呈現訴訟主體特定化如“職業打假人”。在目前法律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上海一中院表示認可“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地位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但對于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否成立保持嚴格的事實和證據審查標準。
白皮書還顯示,該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下存在商品標簽標識、宣傳不規范、懲罰性賠償責任認定有待進一步細化、經營者相關義務范圍有待進一步確定、普通消費者理性維權意識有待提高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上海一中院副院長劉力表示,該院已深入研判,努力探索司法保障消費維權的多項舉措:
一是嚴格適用法律法規,區分民事責任層次。如在欺詐行為的認定上,著重考量經營者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主觀故意;在對食品安全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上,注重違法情形對人體健康的實質性影響。
二是加強類案專題研討,延伸司法審判職能。借助專家學者等外部智力支持,對消費維權相關法律問題開展研討交流。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送司法建議等,做好司法延伸工作。
三是創新法制宣傳方式,優化公平誠信營商環境。發揮輿論宣傳作用,指導消費者理性、合法維權,警示違法經營者,促進市場主體提高誠信合規意識。
四是加強橫向多方聯動,推動社會協同共治。發揮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整合多方資源,努力建成“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公眾參與、司法保障”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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