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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酒當普通酒賣,買家網購312瓶后起訴賣家獲十倍賠償金
一口氣買了312瓶金櫻子酒后上訴,買家獲得了十倍賠償。
中華酒文化源遠流長。將食材或藥材作為原料制作成藥酒,不僅口感獨特,有些還具有一定保健功效。但保健酒并非普通食品,其在生產、銷售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如:需取得保健食品相關生產許可,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作原料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保健酒當普通食品銷售引發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二審維持了一審關于賣家賠付買家十倍價款賠償金的判決。
普通酒實為保健酒,買家索要十倍賠償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法院獲悉,數月前,趙某在網絡平臺上以每瓶15元的價格購買了某酒業公司生產并銷售的、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金櫻子酒312瓶,共計4000余元。
趙某飲用后發現身體不適,后了解到配料中的金櫻子屬于中藥材,不能隨意添加進普通食品中。趙某遂以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賣家即上述酒業公司退還貨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向其支付所購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4萬余元。
一審中,賣家辯稱涉案食品是以新鮮的農產品金櫻子為原料加工的普通食品,并非藥品,金櫻子不屬于國家規定的中藥材;該款酒沒有以保健食品的形式進行銷售,無需取得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根據2015年版的《中國藥典》,金櫻子屬于中藥材,因此這款作為普通食品銷售的金櫻子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據此判決賣家退還趙某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賣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保健食品不是普通食品,生產不可隨性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發布的《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金櫻子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產經營。且該款酒在外包裝上明確載有具體食用量以及其具有降血壓、降血脂等功效的字樣,此類包裝說明也已明顯超出普通食品的銷售形式。但是本案賣家即酒業公司將金櫻子作為制作原料,以普通食品進行銷售,并未取得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
上海一中院據此駁回賣家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同時該院指出,酒業公司如需開發金櫻子用于生產、銷售,應當依據規定,通過相關程序進行申報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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