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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將于8月18日上午再審常州毒地案
事件追溯到2015年,案涉地塊原為三家化工企業(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廠區,企業搬遷后,地塊被收儲,再后來出讓給房地產商。但是當地政府委托相關環保企業進行環境修復時,由于修復企業未嚴格按照環評報告施工,導致化工廢料毒氣泄漏。毗鄰的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學子身體問題頻出,家長們四處求助,事件才被公眾知曉。此后,開發商解除協議,案涉地塊變成了公共綠化用地。
2016年初,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下文簡稱我會)和自然之友針對案涉地塊上的原三家化工企業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文簡稱常州中院)提起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2017年初,常州中院判決駁回社會組織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決兩社會組織承擔189萬余元的訴訟費。天價的訴訟費在當時引起極大反響,各主流媒體紛紛報道,任誰也想不到致力于為環保的社會組織會因為維護公共環境利益而要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
兩家社會組織均認為,常州中院錯誤理解和適用了環保部48號文件,遂分別向江蘇高院提起了上訴。
2017年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文簡稱江蘇高院)受理此案。2018年年底,二審法院認為三家化工企業是案涉地塊環境污染的責任人,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江蘇高院判決三家化工企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承擔律師費及案件受理費200元(一、二審各100元),駁回了社會組織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離奇的地方在于,江蘇高院認為三家化工企業應當承擔污染環境的法律責任,但卻不需承擔高額的環境治理、修復費用。
2019年初,我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明確指出,一、二審均未查清案件重要事實,例如:案涉地塊收儲時的污染情況以及治理責任劃分;地方政府所謂的多次治理修復,均是應急處置,并未對案涉地塊進行常規治理;一、二審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指出化工企業為污染擔責,卻又說政府承擔污染修復費用,這讓污染者擔責成為一句響當當的空話。
常州毒地案一波三折,江蘇高院“政府為污染者兜底”的判決被稱為“聰明的判決”,這難道不是打在建設美麗中國臉上響亮的巴掌?
2022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讓我們翹首以盼,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糾正一、二審的錯誤,真正讓污染者承擔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讓“誰污染誰擔責”成為一句空話!
文/多寓 審/文鷹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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