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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亡19名聚餐同事被訴,11人被判均攤損失7.5萬元

某酒店同事相約聚餐,李某卻因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為此,李某家人將參與聚餐的19位同事及診療的朝陽醫院一并訴至法院。
家人觀點
拒絕為李某洗胃檢查,對死亡存過錯
據《法制晚報》記者了解,李某是北京一家酒店的副廚師長。2015年12月31日晚,李某與廚師長柴某以及其他18位同事聚餐時因醉酒昏迷,后被同事送往朝陽醫院救治。
據李某病歷記載:“2:25,患者飲白酒后多次嘔吐半小時,伴昏睡(具體不詳),無吐血,陪同人員訴嘔吐為胃內容物及胃液,否認服用其他藥物。”處置意見為:“拒絕洗胃檢查,要求輸液。”
次日11時,朝陽醫院發出“病危(重)通知書”。2016年1月17日15:07李某因酒精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家人認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盡到提醒注意安全義務,延誤了李某最佳搶救時間,后又拒絕為李某洗胃檢查,對其死亡存在過錯。故要求19名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連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136萬余元。
同事觀點
聚餐期間沒有勸酒行為,已盡到救治義務
柴某辯稱,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自己曾拒絕聚餐時喝白酒。“當天我們吃飯時已經晚上12點多了,并未攜帶大量白酒,僅有的白酒也是李某親自安排一個同事帶去的。”廚師長柴某說。
柴某等人還稱,聚餐期間沒有勸酒行為。發現李某、徐某醉酒后,就將二人送到了朝陽醫院,并否認曾拒絕洗胃,還墊付了當天的醫療費用1萬余元,且部門曾捐款1.6萬元對李某家屬表示慰問。故認為,其已盡到救治義務,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缺乏應有的安全注意,未自我控制導致飲酒過量,應承擔全部責任。
涉事醫院作為第三方出席庭審稱,醫院根據醫療常規予以相關治療,經檢查初步診斷為飲酒過量,但陪同人員拒絕洗胃檢查。李某死亡后,家屬拒絕尸檢。我院診療行為正確且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無關。
為此,朝陽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飲酒、拒絕洗胃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鑒定,最后得出飲酒事件以及拒絕洗胃對李某死亡結果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法院審理
無證據證明被告故意延誤搶救時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19名被告與李某系同事之間自發組織聚餐,對李某的人身安全僅負有一般注意義務,無證據證明李某飲酒系在他人強迫壓力或放任之下,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故意延誤搶救時間。
此外,李某就醫時處于昏睡狀態,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醫人員曾拒絕洗胃的可能性。且陪同就醫的同事作為非專業人士,難以預見洗胃與否對李某健康及生命產生的影響,法院認為對其苛以專業人的標準要求過高。
故朝陽法院僅認定11名陪同就醫的同事對李某的死亡負有較輕微責任,一審判決包括廚師長柴某在內的11名同事平均分擔,賠償李某家屬醫療費7157元、喪葬費1939元、死亡賠償金652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原標題:男子聚餐醉亡19同事被訴;法院一審判決11名陪同就醫同事負較輕微責任,被判均攤損失7.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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