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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試驗田⑥|上海司改“治檢”方略:考核不及格就退出員額
在司改大潮下,司法責任制被視為改革的“牛鼻子”。在檢察系統改革中,如何精準落地檢察官的司法責任成為關乎改革成敗之“必要”。
“你做的多就加分,完不成就扣分,考核不到60分就得退出檢察官員額,以此來倒逼司法責任制的精準落地。”針對司改試點前期暴露出的問題,上海閔行區檢察院為檢察官構建起“授權、定崗、監督、考核”立體化制度體系。
這是一項系統性改革。在閔行區檢察院檢察長孫靜看來,要以問題為導向,給每一名檢察官設置司法“案底”,讓數據說話,最終實現司改預期。
入額困惑:出現授權不清、忙閑不均現象
2014年6月,中央決定就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4項改革,上海率先在全國拉開司法改革大幕,8家法院、檢察院改革“破冰”。
閔行區檢察院是上海首批四大試點單位之一,真正成為吃“螃蟹”者。在改革試點中,按照檢察官“員額制”的要求,閔行區院遴選產生了94名入額檢察官。
改革推進之時,困難隨之而來。2016年10月,閔行區檢察院檢察長孫靜發現,入額檢察官授權不夠清晰,存在忙閑不均的現象。
統計數據顯示,前述94名檢察官有近一半在入額之后選擇了去辦案任務較輕的部門。
孫靜介紹,2016年該院共辦理起訴案件3074件3973人,“公訴檢察官壓力過大。”
改革的步伐邁出后,諸多制度需要深化完善。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缺少明確的崗位工作職責、量化標準,另一方面是沒有解決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工作量的平衡問題。
如何落實檢察官崗位責任成為當務之急。“檢察官入額以后,不能想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孫靜認為,要科學核定每一個部門的檢察官配置數以及工作量。“不能一線二線都一樣,無崗位量化指標,大家都是‘排排坐’。”
為此,閔行區檢察院專門制定出臺《檢察官崗位設置清單》及《檢察官崗位說明書》,為全院94名檢察官定制崗位責任清單,列明每個崗位的執法辦案數量、質量、規范、效果等年度基本工作量及工作標準。
如何科學核定工作量是一門技術活。閔行檢察院的具體作法是,通過測算全院近三年各部門案件數量、監督數據、信息調研等核心工作指標的年人均工作量,并以全院工作量最大的公訴檢察官(組)崗位工作量為基準,按數量和質量相結合、勞力與壓力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每個部門檢察官的應配置數。
“要么減人,要么加量,實現檢察官部門配置規范化、科學化。”孫靜表示,規范化、科學化的崗位配置讓檢察官考評機制更趨合理,比如社區檢察科應配6人(實有9人,應出3人),公訴科應配19人(實有9人,應進10人),并采取“一崗一表”的形式列明年度基本工作量和標準。
孫靜以自己為例說,比如檢察長是1號,任務量是每年要辦1到2個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評查35個案件,“換了檢察長也是同樣的,一人一崗。”
“如不實行檢察官崗位規范化、科學化,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員額制就是一句空話。”上海市檢察院政治部組織人事處副處長梅澤杰說,崗位法定使檢察官崗位職責更加明確,辦案責任更加明晰。
2017年以來,閔行區檢察院80名檢察官、86名檢察官助理、37名書記員的崗位進行重新選聘,其中回歸刑檢部門檢察官7名,刑檢部門檢察官占比由33%上升到41%,“基本實現公訴、偵監等一線辦案部門檢察官足額配置。”
爬坡過坎:厘清司法責任和工作責任關系
員額制落地后,如何進一步厘清檢察官權責成為改革的“坡坎”。改革之前,檢察機關辦案普遍存在三級審批制管理模式。即啟動程序后,由承辦人審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檢察長審批或檢委會決定的層層把關辦案機制。
“基本上每一個案子都要由承辦人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批,分管檢察長、檢察長審批或檢委會討論決定。”孫靜認為,這一行政化管理模式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升和司法責任的落實。
檢察權運行方式亟待重構。在孫靜看來,要通過權力清單明確檢察院內部各司法辦案主體的職責權限,做實檢察官權力,從而使與之相應的司法責任落到實處。
為此,閔行區檢察院根據檢察業務的不同特性,制定了《檢察權內部配置與運行辦法》,將檢察長行使的60余項權力授權給檢察官。比如,將批準逮捕等18項權力、不起訴等21項權力分別向偵監、公訴檢察官授權,形成不同崗位檢察官權力清單。
數據顯示,改革之后,該院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的職權減少了三分之二,由檢察官獨立作出決定的案件由原來的68%上升到82%。
孫靜認為,司法責任應是“有權必有責,有崗必有責”,司法責任制的真正目標是通過優化檢察權運行機制,提升辦案質效,明確責任。
按照制度設計,檢察官直接行使辦案決定權,司法責任由檢察官承擔,檢察官報領導審核,領導直接決定改變,司法責任追責由領導承擔。
至此,在閔行檢察院,“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追責機制不僅從制度層面,還在操作層面實現了落地,“重點是明確承辦權、審核權、審批權的主體、范圍和責任承擔。”
司法責任包括三種形式(故意、重大過失、監管責任)是指因承辦人的故意、重大過失或領導的監管錯誤審批造成了冤假錯案發生。
“出了冤假錯案肯定要問責,但必須經過確定權威組織機構按照嚴格程序評查認定。”孫靜說。
比如,如果是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當中,由于責任心不強作風不嚴謹程序不規范或者自身要求不高等造成的案件質量瑕疵錯誤或者工作量的不達標,這種工作責任問題應該納入檢察官監管的績效考核。
“厘清司法責任和工作責任的關系,有利于解決一線檢察官特別是刑檢部門檢察官對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思想壓力和困擾,也有利于科學地設立檢察官的不稱職情形,建立退出機制。”孫靜說。
百日革新:司改2.0版本讓數據說話
如何讓權力的行使、責任的承擔有據可查,全面留痕,繼續考驗著檢察改革。
用孫靜的話說,一定要給檢察官設置司法“案底”,便于時刻監督和提醒 。
早在2015年,上海市院制定了《上海檢察機關辦案流程監控工作辦法(試行)》,要求全市各級院案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檢察辦案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監管,確保“全程留痕”。
2017年初,閔行區檢察院研發了執法辦案全程監控系統,并完成了檢察官業務立體化制度設計和信息化保障的升級,這一系統讓檢察官考核實現“數字化”。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考評分值系統中,檢察官辦案數量、效果、規范占比45%,辦案質量占比20%,通用類考核權重為25%,紀律作風占比10%。
“每一項考評背后都有一項制度,考核辦法和扣分標準都被逐一列明和細化。”孫靜說, “明確檢察官出現承擔冤假錯案等司法責任以及考核總分不到60分等情形的,要按有關的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
上述“四項考核”內容被納入自主研發的信息化系統后,系統能自動生成各個時段或序列的檢察官及助理排名,以此確定檢察官及助理年度業績考核等次及等級,最終形成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司法檔案。
這一考核系統剛啟用時,作為該院公訴科科長的胡智強曾有過擔憂。“這會不會因此增加檢察官的工作量?”胡智強說,經過實踐運用,自己原先的擔憂消除了,“99%的數據不需要承辦人輸入,幾乎全是自動導入生成,檢察官僅需根據職責要求按部就班即可。”
胡智強說,公訴科現有15名檢察官,每天上班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開系統,查看是否有“紅色飄窗”。
這是一項自動預警信號。比如,當案件臨近超期時,系統會通過紅色飄窗提前三天提醒承辦人,“等你把這項工作處理完后,它才會消除。”
除此之外,諸多有關辦案規范的提醒事項,也被裝入其中。包括56項檢察權運行問題、36項流程性問題以及19項案件質量問題等,“實行了檢察官辦案的全程留痕。”
責任倒逼顯成效。今年4月份以來,閔行檢察院共評查案件128件,從中發現訊問筆錄存在瑕疵等問題共17項,發現法律文書制作瑕疵等問題25項,對25名檢察官予以扣分。
“年度考核總分不足60分,是要取消檢察官績效獎金,并按有關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孫靜表示,這一系統給檢察官套上了緊箍咒,記錄執法“案底”,司法責任制得以精準落地。
改革大潮之下,孫靜經常思考的問題是:為什么要實行員額制改革,為何僅有33%的人可以成為檢察官?“讓優秀的人入額成為檢察官,讓檢察權回歸檢察官主體,才能落實司法責任制。”孫靜深知改革的預期和目標:實現檢察官精英化、職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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