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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歷經三次審議后,民法總則草案將于3月8日下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四審。屆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將作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按照此前的規劃,若這次審議意見統一,民法總則草案有望表決通過。
編纂民法典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任務,根據計劃,編纂分兩步走,即先編纂民法總則,然后再制定民法典各分篇。2016年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此后在10月、12月分別進行了二審和三審。
3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傅瑩在解釋為何將民法總則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時說,民法博大精深,涵蓋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民法總則規范的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是國家的基本民事法律,所以要提交給本次大會審議。
她還說:“我們很多人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用到刑法或者其他專門法律,但是每個人的衣食住行、經濟活動都離不開民法。”
目前的民法總則草案有哪些點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澎湃新聞一一梳理。
征地應給予合理補償
近年來,因征地拆遷而引發的糾紛常見諸媒體。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認為,這一修改與物權法已有的相關規定含義一致,也是落實中央關于保護產權的意見,體現了保護人民權利的思想。
中國人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相比物權法里的“足額”補償,民法總則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補償要更加明確一些。將這種補償上升到民法總則高度,也將讓其在整個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
性侵、虐待子女,父母監護權被撤銷后不能恢復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民法總則草案對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后,再想恢復監護權作了嚴格規定。
草案三審稿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申請,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這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實施故意犯罪的父母,再無法恢復監護權。什么是故意犯罪?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王雷解釋,常見的有虐待、性侵等,但故意犯罪涉及的具體罪名類型繁多,每種故意犯罪的行為主體主觀惡性并不相同,故意的種類、行為的方式、行為對象、侵害的法益類型及對被監護人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盡相同。
保護個人信息二審時寫入草案
2016年8月,山東“徐玉玉事件”發生后,電信詐騙背后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也作了回應。
同年10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增加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一段時間以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據此,建議增加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此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草案保留了這一規定。
遭性侵兒童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從18周歲計算
近年來,隨著媒體曝光多起兒童遭受性侵案件,延長受性侵兒童的索賠訴訟時效的呼吁越來越多。
因為根據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且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為一年,訴訟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這意味著,一個遭受性侵害的兒童,若在其受侵害起一年內未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再想請求這項權利,就超過訴訟時效了。
著名民法專家、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梁慧星即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2016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民法總則草案即增加了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王雷評價說,這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傾斜保護的立法體現,有利于實現未成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彰顯了民法人文關懷的理念。
民事一般訴訟時效擬由2年延長為3年
2016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民法總則草案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修改: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
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胎兒或將有繼承權
在草案提請初審時,胎兒也享有民事權利,被作為一大亮點,受到媒體廣泛關注。
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一規定在草案二審稿、三審稿中也繼續保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說,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法律文明發展程度怎樣,關鍵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胎兒無法獨立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夠對其進行保護,就更能體現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
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見義勇為時造成受助人損害,做了好事還要賠償,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應免于承擔民事責任。這有利于匡正社會風氣,對見義勇為的救助人予以鼓勵和保護。
2016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工委民法室:初步考慮民法通則暫不廢
制定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在民法總則出臺后,現行的民法通則是不是立即就廢止了?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接受媒體集體采訪時透露,“初步考慮是民法總則通過之后,民法通則暫時不廢止。當然這個也要經過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同意。”
現行的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石宏說,現在來看,民法通則的大部分規定都是可行的,并且是有效的,在當時條件下,能立出這樣一部民法通則,這在中國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石宏說,民法總則在編纂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規則的時候,盡量把民法通則的一些基本的規則都拿了過來。
不過,民法通則規定的內容,除了民法總則規定的一般性規則之外,它還涉及接下來將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篇規定的內容。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合同、物權、侵權責任等問題,在編纂民法典分篇時,還需要統籌考慮。”石宏說,也正是如此,他們的初步考慮是民法總則通過之后,民法通則暫時不廢止,當然這要經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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