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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烏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宣判,9人獲刑2至10年不等
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魏永漢、張炳釵等9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妨害公務,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海豐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6日,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魏永漢、張炳釵等9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妨害公務,故意傳播虛假信息一案。
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魏永漢、洪永忠、楊錦貞、吳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被告人魏永漢、洪永忠屬于首要分子,被告人楊錦貞、吳芳系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被告人魏永漢、洪永忠、楊錦貞、吳芳、蔡加粦、莊松坤、李楚盧、陳素轉未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擅自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政府主管機關告誡后,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均屬于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被告人莊松坤、蔡加粦聚眾堵塞交通,情節嚴重,均屬于首要分子,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被告人魏永漢、李楚盧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張炳釵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被告人魏永漢、李楚盧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對其犯妨害公務罪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魏永漢、洪永忠、楊錦貞、吳芳、莊松坤、蔡加粦、李楚盧均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法院分別判處魏永漢、張炳釵等9名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原題為《廣東烏坎9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判2至10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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