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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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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法》并未明確各級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的支出責任分工。當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中央、省以及一些地級市均承擔一定的財政補貼責任。一旦實施全國統籌,中央政府就可能承擔所有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把所有的壓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
實際上,目前省級統籌也尚未實現。多數省份的省級統籌只是在省級建立了調劑金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與管理均在地級市層面,有的地區甚至連地級市統籌都沒有完成,因此養老保險基金可能散落在全國200多個地級市。
在不同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的累計基金結余差別很大。經濟發達地區,也是勞動力輸入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為龐大。2015年末,全國累計結余超過1000億元的有廣東、江蘇、浙江、北京、山東、四川、上海、山西、遼寧、安徽等10個省份,共計24189億元,占全國累計結余的70.9%。高收入地區顯然不愿意將其基金結余調劑至其他地區。極不平衡的資金結余分布狀況給資金的歸并帶來很大的阻力。
目前的養老保險基金統計口徑沒有區分社會統籌基金積累和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在許多地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已被使用,僅是名義記賬。將來全國統籌后,可用于地區間平衡的僅是社會統籌基金。而許多地區如果把個人賬戶做實(即歸還已被使用的個人賬戶資金),則社會統籌基金的積累將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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