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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介紹、組織換腎致人死亡,一審獲刑3年半
80后小伙崔某在百貨公司門前充當腎販子,張羅兩名張姓男子的換腎事宜,不料受體方卻在腎臟移植手術中突發死亡。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北京海淀法院獲悉,崔某因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獲刑3年半。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間,崔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海淀區永定路西點百貨門前等地,組織18歲的小張同45歲的老張見面,雙方約定由小張出賣腎臟1枚,老張向崔某支付42萬元用以購買腎臟及手術、中介等費用,崔某再向小張支付4萬元購買腎臟。
2015年6月19日,崔某帶領受供雙方前往山東臨沂進行腎臟移植手術。意外的是,手術中,老張因肺水腫繼發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事發后,崔某將42萬元退還給老張家屬。
據《京華時報》報道稱,老張接受換腎手術的地方非常簡陋,在一棟二層小樓內,只有一名50多歲的女護士負責輸液打針,兩名醫生負責換腎。當日夜里12時許,老張被推進手術室,次日凌晨3時許死亡。
2015年6月20日,崔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海淀檢方認為,崔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法庭上,崔某的辯護人認為,崔某不是犯罪團伙的核心人物,僅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參照適用從犯處罰;被告人真誠悔罪,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海淀法院認為,崔某伙同他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應予懲處。針對辯護人發表的對被告人應參照從犯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指出,小張向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是在崔某的介紹、轉移、安排下完成的,其對本案的發生起到了主要的組織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且不宜適用緩刑。
法院同時指出,鑒于崔某到案后及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崔某被以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罰金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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