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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扶老案應“誰主張,誰舉證”

袁宸不同意警方的調查。9月23日,她在其個人微博稱,對于警方認定的調查結果,已經申請了復核。淮南市公安局宣傳處負責人稱,昨天下午公安機關已經收到小袁的復議申請,將按照法律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答復。他還稱,警方對于撞人事件的認定,經過多方取證。“小袁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事件成了“羅生門”,這該怎么辦?
類似事件在公共輿論空間里,長期以來就形成“扶老者”滿世界尋找目擊證人、視頻來“自證清白”的錯誤傳播范式。有的找到監控視頻,還了清白;有的像這次安徽女大學生,監控沒拍到,愿意站出來的證人(不論是哪一方)都沒有在現場,充其量只是提供了一些“傳聞證據”,還不能“自證清白”。
但這種“自證清白”的傳播內容預判,或是公眾的期待,本身就是錯的,既有違于法律——因為扶老人的案件,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權案件,“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應該讓“扶老者”來舉證自己沒有撞倒老人;也有違于客觀現實性——世界上很多案子,因為直接證據的缺失,是沒有辦法“查明真相”的。更為關鍵的是,這種錯誤的“自證清白”,是將“扶老者”置于有罪推定的危險境地中,導致人人自危,今后更不敢扶起摔倒的老人,這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這種“有罪推定”,是2007年彭宇案以來一直存在的嚴重問題,已經威脅到社會的基本道德規范。
還值得一說的是,這兩年有一種說法:彭宇案完全是由于當年媒體的惡意炒作,彭宇自己都承認撞人了。
但真實情況是,2007年“彭宇案”一審宣判,法官通過那個著名的“從常理上分析”,對救人行為做了“有罪推定”——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送到醫院,還要墊錢?(這也再次出現在安徽的案件中)在一審判決引發震驚后,法院沒有及時回應民間關切;彭宇案二審秘密調解撤訴,司法機關也沒能及時澄清。
這一切最終導致“扶老人的有罪推定”的錯誤觀念以訛傳訛,人人自危。在2011年,連續發生了“小悅悅”等一系列的見死不救事件。到2012年年初,《瞭望》發文稱:“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向記者披露:彭宇承認他跟徐老太發生過碰撞。”
其實,當年彭宇有沒有撞人,已不是關鍵;關鍵問題是,全社會要徹底糾正對救人行為的“有罪推定”。就像這次的案件,繞了半天,還是讓女大學生通過各種方式來“自證清白”,包括之前媒體在微博上“全城找目擊者”的行動,看似正能量滿滿,但還是在強化“扶老者”要自證清白。通過這種方式弘揚愛心,注定是緣木求魚。
對層出不窮的“扶老疑案”來說,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媒體,首先要強化的,還不應該是“查明真相”,那可能只會擴大“扶人就要自證清白”的誤解,而是強調雙方應走法律渠道解決問題,重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碰瓷者”不敢以身試法,讓救人者不需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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