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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兩融業務政策開閘,四部門發文促進“賣空”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也稱兩融業務)終于向公募基金打開政策大門,公募基金此機構投資者允許像普通投資者一樣,加杠桿入市;同時,監管層也允許公募基金、券商資管等機構投資者融券賣出做空股票。
4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稱,融資融券業務啟動5年來,融資業務快速發展,但融券業務發展仍然緩慢。為了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支持包括公募基金、券商資管等機構參與融券交易,擴大融券券源。
在市場看來,這是在鼓勵基金、券商資管賣出股票做空市場。
相對于四部門強調“融券業務”,基金業協會、證券業協會同日發布的《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同時兼顧了融資融券業務。
兩融業務即融資、融券兩項業務,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并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現在這一行為對公募基金放開。而在此之前,公募基金僅有分級基金產品,被允許向A份額“借錢”來放杠桿投資股市。
國泰基金公司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表示,參考期貨、期權剛可以參與時基金公司的行為,預計融資融券基金公司初期可能參與力度有限,預計股票型基金參與熱情不高。但絕對收益基金會在未來適當參與對沖風險,加杠桿投資可能不大。
融券、轉融券標的將擴至1100只
除了兩融業務,《通知》還指出,支持公募基金、券商資管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轉融券證券出借,增加市場券源的供給和需求。
所謂轉融券證券出借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持有的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證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費率通過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向證券借入人出借上市證券,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支付借券費用及相應權益補償。
監管部門稱,融資融券業務啟動五年來,融資業務快速發展,但融券業務發展仍然緩慢。上述條款的出臺是為了促進融券業務發展。
上述業務放開后,《通知》支持條款還包括,推出市場化的轉融券約定申報方式、優化融券賣出交易機制,提高交易效率、適時擴大融券標的證券范圍。
《通知》顯示,近期,監管將融券交易和轉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增加至1100只。
“對融券限制多,變相支持公募做多”
上述《通知》針對的對象為公募基金、券商資管等專業機構投資者,而《指引》針對的對象僅為公募基金。《指引》明確了基金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范圍和比例,公募參與兩項業務和基金資產凈值掛鉤,對融券業務的比例限制更嚴。
融資業務方面,《指引》規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融券業務方面,采用絕對收益、對沖策略的基金可以參與融券交易。基金參與融券交易,融券資產凈值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33%。
滬上某基金經理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稱,監管層將融資融券和基金資產凈值掛鉤,是為了控制規模。對融券的比例限制更多,原因之一是融券的流動性比較差,為了控制風險。此外,監管層還是想控制做空規模,在此細節上還是支持公募做多的。
《指引》還明確了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條件。文件顯示,封閉式股基、開放式指數基金(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可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但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
上述基金經理稱,從《指引》的發出到落地,實際上還需要一段時間。對股市影響短期難以有定論,放開了融資買入即對市場做多,但同時放開的融券業務即對市場做空。短期來看,公募會先以觀望為主,因為公募基金并不是高風險偏好方,對收益穩定的要求屬于比較高。兩融業務放開,對基金經理的擇股、擇機能力要求提高 。
融資融券業務啟動五年來,融資業務快速發展,但融券業務發展仍然緩慢。為了促進融券業務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券交易,擴大融券券源。公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專業機構投資者設立的產品自產品成立之日起可從事融券交易。支持上述專業機構投資者在風險可控、保護持有人權益的基礎上,參與融券交易和轉融券證券出借,增加市場券源的供給和需求。
二、推出市場化的轉融券約定申報方式,便利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需求開展融券業務。允許證券出借人和借入人自主協商確定轉融券的費率、期限等事項,提高成交效率,滿足市場融券業務需求。
三、優化融券賣出交易機制,提高交易效率。投資者融券賣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申報價格,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競價范圍內,可以低于最新成交價。融券賣出所得價款,可以用于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它高流動性證券。
四、充分發揮融券業務的市場調節作用,適時擴大融券標的證券范圍。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將適合于融券賣空的股票納入融券業務和轉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充分發揮融券賣空機制的市場調節作用。近期將融券交易和轉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增加至1100只。
五、加強融券業務風險控制,切實防范業務風險。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融券交易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確保融券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4月17日
關于發布《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關于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支持基金依法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分別表決通過,現予發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4月17日
附件: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
第一條 【法律依據】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等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業務定義】本指引所稱融資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定義。
第三條 【參與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應當依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約定,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訂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第四條 【參與范圍和比例】基金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批準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二)采用絕對收益、對沖策略的基金可以參與融券交易。基金參與融券交易,融券資產凈值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33%。
(三)封閉式股票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可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第五條 【老基金參與】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在更新招募說明書并公告后可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第六條 【轉融券收入安排】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所獲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第七條 【信息披露】本指引施行后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融資融券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方案等相關內容。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第八條 【風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綜合衡量現階段的風險管理水平、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準備情況,建立相關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等并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切實做好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管理。
第九條 【估值核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在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前,明確交易結算模式,包括各方在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擔保品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定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相關風險指標,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基金評價】基金評價機構在基金評價中應當對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單獨分類,不得混合評價。
第十一條 【大集合參與】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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