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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再審聶案

同時,山東高院也拿出了“陽光司法”的態度,當地媒體“齊魯網”還對律師閱卷做了網絡文字直播。這說明最高法指定山東省高院異地復查的決策是正確的。
一跳出原來的圈子,卷宗一曝光,問題就出來了:一、偽造簽名。律師發現,起訴書及送達回證、驗明正身的筆錄、刑事判決書送達回證等法律文書的簽字都不是聶樹斌所簽;此外,卷宗中包括聶的父母簽字等8處簽名,非本人簽字;二、疑似聶最初的無罪供述沒有進入卷宗。案卷材料中沒有聶被抓最初7天內的供述材料;而所謂“第一份就是有罪供述,根據這份材料看,他在前一周是有無罪供述的”。
偽造簽名(代簽)意味著,被告人被剝奪了基本的程序性權利,動搖了當初審判的整體公正性;而最初可能存在的無罪口供沒有進入卷宗,特別是聶一開口就供認有罪,背后不排除有刑訊逼供的可能。
這還只是律師一天閱卷就能發現的問題。更大的問題是,這十年來,河北省法院系統面對所謂“真兇”認罪、人大代表、法學家以及輿論追問,究竟有沒有重新依法復核這些案卷?有沒有發現這些明顯的問題?發現了問題,有沒有啟動再審程序?要不要給公眾一個交待?此外,2013年二審王書金案時,聶案的26頁案卷被檢察院披露,用作王書金不是玉米地奸殺案兇手的“無罪證據”,檢察院系統的官員同樣需要摸著良心,回答一下前述的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按“疑罪從無”原則,只要聶案當初定罪的證據疑點,足以構成《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就應該依法啟動再審程序,而不能一味停滯在法定程序之外的“復查”階段。這是延宕了20年的聶案尤當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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